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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首例缓刑限高令 被告2年内不得高消费

来源:青岛晚报 2011-05-25 16:14:12

    晚报上午讯 在练歌房喝了点酒,李明和好友刘某一语不合发生争执。情急之下,他抄起啤酒瓶将刘某打成轻伤。上午,李明在市北法院一审领缓刑。同时,他接到了法院的 “缓刑禁令”,禁止他在两年内从事高消费活动,包括,购买房产、车辆,出入高档娱乐场所,乘坐飞机、软卧等。据了解,这是岛城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发出“缓刑限高令”首案。

    案发前,31岁的李明 (化名)是岛城某供热站临时工。 2009年

2月19日23时许,李明与好友刘某某、牛某某等人在本市包头路上的一家练歌房喝酒。期间,李明和刘某言语不合发生争执。情急之下,李明抄起啤酒瓶将刘某的头部和面部打伤。 2010年5月20日,李明被警方抓获。

    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明赔偿损失。经市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明自愿赔偿被害人刘某十六万元。记者了解到,其中6万元李明已于2011年5月10日付清,余款10万元于2011年6月起每月支付200元。

    市北法院认为,李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李明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因为李明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禁止其在缓刑执行期间从事高消费活动。

    今日上午,市北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禁止李明在两年内从事高消费活动。“因为李明还有部分赔偿款没有支付,我们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限制他高消费。”市北法院刑庭副庭长田怀安介绍,“如果在两年的期间内,有人发现李明触犯了 ‘禁止令’,我们将按照社区矫正机关的提醒,撤销缓刑。”(记者 王萌 通讯员 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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