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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家住李沧区湾头村的陈先生在李沧区瑞金路一商场购买了3850元的实木地板用于装修房屋。但当剩余的地板到商家退货时,对方以降价促销商品为由拒绝退货。 陈先生告诉记者,购买时他按照商家的要求与商场签订了地板买卖合同,并且一次性付款。安装完毕后,陈先生家里还剩余270元的地板。昨天,陈先生拿着这些地板去该商场退货时,被商场服务员拒绝了,理由是“降价商品概不退货”。商场服务员拿出当时与陈先生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说:“你仔细看好,合同上明明写着‘实木地板未拆箱按原价退货,已拆箱地板按原价的50%退货,辅料按原价退货,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你购买的是我们商场的降价商品,因此只能卖不能退。 ”陈先生找到该商场的任经理,“购买时你们明明说买多了没关系,剩下的可以拿回来退,现在为什么不行了?”任经理表示,商场的退货规定是不包括降价和处理商品的,以合同为准,不能退。 李沧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该商场的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的告示,违反了公平原则,是其单方规定的霸王条款。该商场单方规定“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的条款,是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工商执法人员对商场负责人任经理讲解了相关的合同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并当场指出商场的不当之处,随后,责令该商场为陈先生按原价退掉了地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