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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私设免责条款规避退换货 此举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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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3-11 10:39:01 青岛早报    新闻报料
    案例一皮鞋不满意不能退

  “当时从网上看鞋子的照片,感觉样式非常好,于是就买了,可拿到货才发现材料和做工都非常粗糙。”市民孙女士不久前从某网站购买了一双休闲鞋,拿到货后发现质地与她想象的差距非常大,而且颜色也和图片有差异。

  孙女士随即联系卖家,要求退货,可卖家的答复是:他们在销售商品的网站上早就作出了说明,商品存在色差属于正常情况,而且已经售出,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随后,孙女士在网页的一角看到了这个“免责声明”。

  案例二花瓶打碎没人赔

  市民王先生在某易物网站上看上了一个花瓶,于是花了120元订购,并且加付了15元快递费。几天后王先生收到一个包裹,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要他签收后,才把货物给他,王先生打开一瞧,送到手里的竟是一堆花瓶碎片。王先生首先找到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王先生已经签收了包裹,无法证明货物损坏与签收货物的前后时间。王先生只好又联系卖家,卖家则表示,他们发货时货物完好无损,而且免责条款内有说明,货物发出后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他们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记者调查 网站声明摆脱责任

昨天,记者在百姓用户网看到,从衣帽皮鞋到风味小吃,各种物品应有尽有,网民只要轻轻点一下鼠标,就能把需要的东西买回家。

记者在用户协议中看到,“免责”一条十分醒目,网站声明,网站仅作为用户网上发布信息的网络平台提供者,并非信息的发布者;用户上传的内容,没有经过百姓网事先审查,因此百姓网无法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同时,网站既没有事先审核,也没有事后参与用户的实际联络。用户确认在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前,用户已经知晓、理解并认可此情况。用户在使用非百姓网自行上传的内容时遭受的损失和其它一切后果由用户独自承担。 免责指向换货退货

网站先为自己“免责”,具体到网店,又会如何“甩干”自己的责任呢?昨天,记者在几个易物网的商家网页内看到,各自的“免责条款”五花八门,基本都是针对售出的货物调换和退货环节而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网店普遍实施的退换货规则并非完全不需要消费者承担费用,一般中小型的卖家,如果产品本身没有问题,只是买家单方原因的退换货,是需要买家自己承担运费的,而一些大型网商,出于市场、信誉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会承诺免费提供退换货服务,但一般仅限一次。

消费者: 私设免责条款太“霸道”

“相比传统的购物方式,网购看得见摸不着,难免会出现不合心意的情况,商家应该满足调换或者是退货的要求。”市民王女士是位标准的网民,从家里的水电费到锅碗瓢盆、衣帽鞋袜,几乎都是通过网络完成交易,有合心意的时候,也有不顺心的遭遇。

王女士表示,有很多买家通过网购等方式买回物品后才发现,货品没有之前了解的那么好,比如颜色或尺码不对、商品和网店描述不一致等等,这些情况都面临退换货的问题。在王女士实际操作中,一些正规商家会准许调换,但也有商家为了减少调货或者退货,会在交易网页内,私自提出自己的“免责条款”,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有些“霸道”。 商家: 很难避免恶意退货

商家自设“免责条款”,给消费者购物带来诸多隐患,然而作为商家本身,也在担心没有这些“免责条款”的庇护,将带来很多的麻烦,甚至会引发一些恶意维权,危及网站和网店的存亡。

小李在某知名易物网站上开了一家服装店,他在网站内声明,货品一旦售出不得退货,货品寄到三天内可以要求调换,而且邮资消费者自负。“我们开网店原本就挣不了几个钱,如果每天卖出的货都得换来换去,甚至免费退货,还挣啥钱呀。”小李说,一旦取消免费条款,将很难保证销售额,再算上邮资,他根本承担不起。如果遇到恶意退货的消费者,风险就全部转移到网店身上。

五条免责条款无效

去年3月,深圳市消委会专门针对网络购物领域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点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网购的五条免责条款列为无效条款,其中包括: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告知用户的权利,本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网的全部责任,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项下的还是其它的责任,均不超过您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商品价值额;我们并不保证产品说明或××网网站上的其他内容是准确的、完整的、可靠的、最新的或无错误的,如果××网提供的产品本身并非如说明所说,您唯一的救济是将该未经使用过的产品退还我们;用户应该对以该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

私设免责规定无效

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严碧龙:网店就是一般实体消费的延伸,所有用于一般实体消费的规定也都适合网店。现在商家都在推行无障碍退货,有了问题都不给人家退,这不就是侵害消费者利益吗?卖家设定各种免责条款,并且令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这种由网店单方面设立的霸王条款显失公平,条款肯定无效。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网购时要对商品进行详细了解、比较,并考虑存在的风险,切忌贪图便宜盲目冲动消费;慎重选择付款方式,尤其是选择购买大件商品时,最好选择有同城实体店的卖家;要注意保存网络购物记录,必要时可将网站名称和消费记录下载打印保存,以备留查;在购买前应该核实好产品的售后服务是否齐全等,消费者还可以向商家索要发票,一旦出现纠纷,便于维权。

免责条款必须明示

昨天,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青岛早报读者律师团成员、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的于晓枫律师。

于晓枫表示,《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商家一方单方面设定免责条款,就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具体到网购行业,网站或者是网页都做出免责声明时,必须在明显位置,通过字号、字体和颜色等,与网页内的其他内容明显区分开,保证消费者能够轻易获悉这些条款的内容。

“如果免责条款设置在网页的边边角角,或者干脆通过打开链接的方式才能看到,只能视为无效条款。”于晓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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