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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同年9月28日至10月5日召开了青岛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其后于1950年至1952年召开了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一时期是由各届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4年7月10日青岛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市正式建立。从1954至1966年,青岛市历经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6年4月青岛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1966-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青岛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了活动,青岛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也未能召开。根据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青岛市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政权列入人民代表大会序列,称为青岛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8年7月,青岛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终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1983年4月、1988年1月、1993年3月、1998年2月、2003年2月、2008年1月先后召开青岛市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0年7月,青岛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新宪法的规定,选举产生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区、县也相继设立了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从组织和制度上进一步健全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极大丰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标志之一。 1986年12月,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享有了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成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1989年3月,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1990年5月改称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1998年2月,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增设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2001年2月,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增设法制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在研究、审议有关议案,听取并审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青岛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对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建环资、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监督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立法权: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人事任免权:在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命、免去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个别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7月24日由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后,于1983年4月、1988年1月、1993年3月、1998年2月、2003年2月、2008年1月六次换届,现为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时选举代表548名,现有代表561名。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45名。其中,常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秘书长1名,委员39名。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为1厅9室,即1个办公厅、1个研究室和8个工作室。担负着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服务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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