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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父便宜卖房给照顾自己同事 死后儿子争房产

来源:青岛早报-- 2010-08-20 06:58:18 字号:TT

    4年前吕某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卖给了照顾自己许久的同事,4年后吕某的两个儿子将买房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房屋。最终,吕某的一本日记成为了断案证据,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吕某当年的卖房协议有效,两个儿子的诉讼请求一审被驳回。

    为感谢同事低价卖房

    吕某和郝某原先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因为吕某离婚后始终一人居住,而且患有肝病身体不好,郝某出于同情经常帮忙照顾。2006年8月,吕某与郝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协议,其中约定吕某因为患肝病30多年,病情危重多次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他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转卖给郝某,但前提条件是房子必须由自己居住至百年后,而且郝某应尽力在生活上给予自己帮助和照料。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很快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事情过去4年,一直没起什么波澜,直到去年12月底,吕某的两个儿子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郝某将房子返还给他们,就在官司还没有结果时,吕某因病去世。

    双方又拿证据又请证人

    吕某的儿子称,当年父亲卖房是有附加条件的,就是郝某要好好照顾父亲,但郝某并没有进到照顾的责任,而且也没有实际支付房款,因此郝某已经构成了违约,当年卖房的协议也应该算作无效。与吕某的两个儿子对簿公堂,郝某向法院提交了当年吕某卖房给自己的协议书,而且向法院解释说,自己是看到吕某无人照顾,又身体不好才出于同情,在自己不需要住房的情况下,出资购买了房屋,当年房子的评估价为8.4万,为了让吕某治病,他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天就支付了9万元的房款,也因此没有任何付款的收据等。

    尽管郝某出具了吕某亲笔写下的售房协议,可吕某的两个儿子同样有两份吕某的亲笔声明,其中写道“房子卖给吕某后,没有得到相应的照顾,2009年10月之后是儿子在医院日夜陪护照顾,并请了24小时的陪护,如果我突然故去,后续事情由两儿子替我办理。”为了证明各自的观点,双方还都请来了证人为自己作证。

    日记成为断案依据

    两份亲笔声明,双方证人证言,到底哪个是真哪个是假,郝某到底是否履行了支付房款和照顾吕某的义务?法院经过一番调查后认为,根据郝某与吕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可以看出,吕某出售房屋的目的是为筹钱治病,如果吕某不收取购房款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显然就失去了卖房的意义,不能达到售房的目的,因此在急需用钱治病而出售房屋,却在没有收到购房款的情况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显然是有悖常理的。而2006年8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吕某一直不向郝某主张权利,这显然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此外,根据吕某儿子提供的证据,吕某提到他与郝某之间的关系自2009年12月起有些恶化,但从吕某的日记中反映出,在2009年12月以后,郝某仍在为吕某提供送饭、陪护、换衣物等照顾,因此这本日记内容与吕某的声明表露的内容相矛盾,而日记内容应该是更客观和真实的。最终,法院综合分析所有证据后认为,吕某的儿子状告郝某没有交付房款的事实和没有给予吕某照顾不能被认可,应被驳回。 记者 于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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