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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银根紧缩下的贷款纠纷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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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4-22 12:03:09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一起银根紧缩下的贷款纠纷案始末

2008年被称为银根紧缩年,河北省一家房地产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总额达3亿元的借款合同,并向对方支付一笔30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用。然而,这笔钱被指是强索“回扣”,于是争诉开始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戴蕾蕾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发自北京、河北石家庄

两个昔日的合作伙伴如今对簿公堂,案件尚未进入实质审理仅就管辖权争议就已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缘起贷款

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的旁边是河北省博物馆,穿过博物馆前面的广场,转到中山东路向东200米左右,群楼环抱之中,是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银行相比,国大集团房地产公司作为当地老牌国企的下属公司,外观上看并没有明显的标志。

这两家机构的直线距离不超过500米,在地理位置上可以说是“邻居”。

而且,在2008年下半年以前,这两位“邻居”一度还关系“紧密”:银行在2008年上半年向国大集团房地产公司贷款3亿元,用于支持后者开发“都市温泉花园”项目。

根据一份项目介绍和市场分析文件显示:“都市温泉花园”项目位于石家庄裕华区,市场定位为中高档社区,项目四证齐全,一期主体已经全部完工,内外装进度已经达到80%以上,二、三期地基正在处理过程中。

银行“关于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温泉花园项目’贷款的详细操作、控制方案”传真件当中提到:“至我行贷款发放前,项目在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为220109平方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网站上石家庄商务之窗此前所刊载的一段消息称,该项目是该市“十五”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建设期两年半,建成后将成为该市首家以温泉健康为主题的大型社区,前景很好。

2008年3月27日,国大集团房地产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都市温泉花园”项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和《管理服务协议———“都市温泉花园”项目》(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协议)等三份协议。

2008年5月12日,银行将3亿元打入由其监管的国大地产账户。

后续融资

但也正是因为此项目的3亿元贷款,1年以后“邻居”反目。

2008年年初开始,由于通货膨胀,央行数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导致银根紧缩,信贷规模随之紧缩,对房地产开发商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关数据表明,房地产开发资金55%以上来自商业银行。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曾表示,2008年一季度全国信贷的巨大增量已经表明,银行当年的贷款额度基本上用完。“道理很简单,早放贷,早收利息。可以说一季度贷不到款的房地产企业,未来获得银行融资非常困难”。

国大集团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傅黎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借款合同》中约定,公司向银行借款3亿元人民币,为期3年,借款利率为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

《法治周末》记者还拿到了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补充协议中,甲方为国大集团房地产公司,乙方为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签字部分,国大集团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秦兴民签署自己的名字,银行方面是行长王家智的印章。

协议开头“鉴于”的第二项内容为:“对于项目后续开发可能存在的资金需要,乙方将通过采取组织银团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再向甲方提供总计8.55亿元的融资安排,以满足项目的开发建设需要。”

“当时之所以愿意和他们签订这份利息比其他银行高得多的合同,是银行方面承诺我们,可以以‘银团贷款’的形式为项目提供后续的资金。条件是由民生银行独家向该项目融资。”傅黎音说。

补充协议第一条:“《借款合同》项下30000万元人民应严格遵照如下用途进行使用:1.1,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经乙方同意用于甲方其他经营支出。”

“当时我们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把贷款当中的3000万元汇入了银行的账户。2008年6月,我们收到由天津税务机关代开的、收款人为民生银行投资银行部的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的发票。”本案国大集团房地产公司方面的一审代理律师潘志瀛介绍说。

3000万之争

随着对其他银行的债务陆续到期,“公司用3亿元的贷款偿还了其他银行贷款后,剩下不足2000万元。《管理服务协议》禁止公司向其他银行融资,而且由于向银行提供了所有的抵押担保,已经根本无法再到其他银行融资。”潘志瀛说。

项目开发急等用钱。“2008年下半年,我们通过发函等形式去银行要求后续资金,但是资金一直没有到位,公司已经处于严重的负债运作状态了。”国大集团房地产公司方面表示。

一位银行界业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通常情况下银行放贷是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如果项目经过评估之后,不够贷款标准,风险不在银行可控范围内,通常这笔款是不会贷出去的。‘银团贷款’对项目的要求更高”。

2009年4月,国大集团房地产公司以民生银行也没有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由,将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和民生银行总行作为共同被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

傅黎音表示:“国大集团房地产公司根据补充协议及银行的要求才支付的3000万元。顾问协议,我们没有。”

对此,银行的工作人员向《法治周末》记者强调,如果没有一个有关财务顾问费的协议,按照常规,客户是不可能付款的。

银行的工作人员同时强调,“300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而且国大地产也没有跟我们反映过这个问题,这么长的时间,如果对合同有异议的话,应该早就和我们反映了。”

案件在一审过程中,国大集团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09年7月20日和7月30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递送“关于民生银行违法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情况介绍与分析”和“关于民生银行违法收取财务顾问费相关事项的二次报告”。

在报告中,国大集团房地产公司提出,自己支付3000万元是被迫的,希望银监会对民生银行此项行为进行调查和纠正。

《法治周末》记者于2010年4月15日致函银监会询问此项请求答复情况,目前尚未接到任何回复。

管辖异议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银行拿出一份《融资及财务顾问协议》,提出管辖异议:该协议中有争议解决及选择管辖条款,诉讼发生时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以“顾问协议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协议中关于纠纷处理的管辖约定,不适用于本案”为由,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银行方面提起上诉。

根据银行提交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民生银行认为,收取财务顾问费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顾问协议,而且协议中约定了争议管辖条款,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就管辖权问题,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项业务属于民生银行总行投行部的业务,只是客户在石家庄。

银行提交的上诉状上,印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骑缝章。

据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河北分行称,合同加盖骑缝章是银行签署合同最基本的行业规范,其目的是防止篡改。

就管辖权争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开了两次庭,目前仍然没有结论。

其中,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国大地产对顾问协议的内容也提出质疑。民生银行提供的顾问协议全篇所指均为融资服务,与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不是同一个标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财务顾问费与融资服务费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业务、两种收费、两种服务。

对此,银行法务部工作人员介绍,民生银行总行投行部具体磋商投资协议及相关协议的人员没有到庭,所以这份协议到现在没有定论。“因为当时对方没有要求总行的人出庭作证,所以,当时也就没有出庭。”

《法治周末》记者致电民生银行总行,被告知总行目前正在进行部门调整,投行部的人员被分到了其他几个部门。

银行工作人员则表示,在法院的判决没有出来之前,他们不会采取任何的行动。“按照法律的程序走。法律规定的判决是怎么样,咱们就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

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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