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家建议扩大继承人范围 儿媳女婿也有继承权 民法学家梁慧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尽快将继承法修订提上立法日程 “实施25年一直没有修改,仅有的37个条文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诸多漏洞缺陷已经限制了继承制度功能。”记者昨日获悉,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教授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建议尽快将继承法的修订提上立法日程。 实施25年继 现行的继承法制定颁布实施于1985年,仅有37个条文。梁慧星教授说,25年前制定继承法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的是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那时整个社会物资严重匮乏,广大工人、农民家庭中基本上没有什么财产,继承关系极为简单,对于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因此造成现行继承法过于简略,遗漏了许多重要的继承制度。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梁慧星指出,我国已经成功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特别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我国的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同时,继承法本身的诸多漏洞和缺陷,也限制了继承制度调整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扩大继承人范围 儿媳女婿也可继承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梁慧星认为修改继承法,首先要扩大继承人的范围,如果仍坚持现行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将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日渐增多,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之范围。 据介绍,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梁慧星建议,考虑到我国历史传统和继承习惯,建议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至四等亲以内的亲属,并将现在的两个继承顺序,变更为三个或者四个继承顺序。如继承人中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应承认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 现行继承法规定,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公证遗嘱最强的效力。”梁慧星提出,各种遗嘱应具有相同的效力,而不应赋予公证遗嘱最强的效力。同时,应当承认打印的、由本人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另外,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录音遗嘱应改为音像遗嘱,以涵盖录像、光盘以及其他电子读物载体的遗嘱。 现行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梁慧星认为,修改继承法时应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效力应有条件的承认。 建立遗产分割“归扣”制度 此外,梁慧星认为修订继承法还应建立遗产“归扣”制度。即在遗产分割时将继承人已于被继承人生前所受的特种赠与归入遗产,并于其应继份中予以扣除之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对于平衡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同时梁慧星建议还应当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建议将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作为继承权丧失事由。郑钰飞(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