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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报告能否掐中腐败“七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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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3-10 09:30:56 人民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期热点】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认真落实并抓紧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司法部2010年反腐重点之一就是抓好个人事项报告制;2009年,上海对3100多名厅局级干部购买商品房情况进行专项

申报;今年起,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由处级以上扩大到机关全体干部。

    个人事项报告制能否有力推进反腐倡廉,成为两会热议话题。

    辽宁省抚顺市市长王阳代表:

    公职人员需“让渡”部分私权

    法律尊重个人私生活,同时为防止滥用公权力,需要官员部分“让渡”和“牺牲”私权。这构成了反腐机关和公众监督官员生活圈、将官员个人事项纳入反腐体系的法理基础。

    建议逐步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上升为“官员财产等重大事项申报法”。把制度变为法律,才能强化权威性和威慑性。可在一些城市或省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

    本报记者 刘文波整理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代表:

    关注生活圈应界定“家庭财产”

    只界定“收入报告”而非“财产申报”,即只申报主体个人的部分收入,不是全部收入,更非其家庭财产状况,客观上造成申报不实。应将“收入报告”扩大为“家庭财产申报”,配偶和直系亲属一并纳入。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可据此设定公职人员申报的财产范围,防止恶意转移财产,逃避监督。

    本报记者 白龙整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

    不公开报告制形同虚设

    有人说,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征信法律体系完成前,建立重大事项申报制缺乏实质意义。我认为,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制度,恰恰应当尽快落到实处。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只向上级报告、不向公众公开,制度就会形同虚设。部分贪官隐匿财产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必须对应出台惩治措施,一惩申报不实,二治非法所得。

    本报记者 田豆豆整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坚决推进更要理性推进

    所谓“坚决推进”,就是不能因存在一定风险而裹足不前,不能因条件不够成熟就消极等待。反对之声认真听取,合理者吸收,有干扰排除,有风险防范。

    所谓“理性推进”,就是要认真分析实施所需的条件和可能的风险,在推进中不断完善配套制度,采取周密应对措施。一要建立公开、统一、规范化的公民信用保障系统,保证个人资信易于查实,为重大事项报告和公开提供技术支撑;二要实行个人信用实名制,防止将非法收入转移他人名下;三要完善反洗钱制度,防止将赃款转移国外和合法化。

    本报记者 王汉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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