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南区社区商业配置指导性标准(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市南区社区商业配置指导性标准(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市南区社区商业配置指导性标准(试行)
一、配置发展目标 至2012年,每千人平均拥有社区商业服务设施800—1000平方米,95%以上社区可实现居民步行8分钟,满足购物、餐饮、金融服务等基本生活需求,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更加完善。 按照居民的最远消费距离,200米以内应配置便利店;300米以内应配置餐饮店、医药店;500米以内应配置小超市、美容美发店、洗染店;800米以内应配置农贸市场、生鲜超市(专业从事生鲜经营并结合现代超市经营理念的专卖店、连锁店)、中型超市、金融服务网点和24小时营业的医药店或医药服务窗口。 二、配置导向性指标 以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元,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每1—1.5万人应集中配置1处社区商业中心,辐射范围和服务半径约0.5—1公里;每千人平均拥有社区商业服务设施800—1000平方米,需配置农贸市场(生鲜超市)、中型超市、小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美容美发店、医药店、洗染店、金融服务网点等基础性业态,并根据需求配置食杂店、维修店、书籍音像店、摄影店、浴池、物资回收、运动健身、茶室咖啡店、花店、家庭服务10种选择性业态;农贸市场(生鲜超市)、中型超市、便利店、餐饮店业态需要优先重点配置,其经营结构应大致按照购物40%、餐饮30%、其他服务30%的比例进行配置。 三、建设配置方式 社区商业的建设配置方式,一般可分为组团式、沿街式和多点式三种。 (一)组团式:是指在每处单体建筑规模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内,集中配置小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等社区商业基础性业态和选择性业态,商住功能分离,配套服务齐全。在新建居民社区推荐采取组团式配置方式。 (二)沿街式:是指在部分沿街商业网点,相对集中地引导配置超市、餐饮等商业服务设施,满足居民对生活必需品就近消费的需要。在老城区的社区中推荐采取沿街式配置方式。 (三)多点式:是指在老城区中历史形成的,相对较为分散的商业服务设施。在人口密度较小、居民分布相对分散的社区推荐采取多点式配置方式。 四、基础性业态配置要求 (一)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按照500—1000米左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服务人口一般为2—5万人,营业面积一般1000—3000平方米,采取室内或棚顶式。根据社区规模的不同,每1—3个社区一般配置1处农贸市场。 (二)中型超市 按照1000—2000米左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服务人口2—5万人。营业面积一般500—3000平方米,主要经营各类生鲜蔬菜、肉类、水产品、粮油、日用生活用品等,品种一般在0.8-1万种,与大型综合超市、农贸市场(或生鲜超市)可互相替代设置。原则上在部分新建城区和成片改造区域,已建设中型超市的社区不再规划建设农贸市场。 (三)小超市 按照500米左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每个社区一般配置2—3处,在大中型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营业面积一般150—500平方米,主要经营各类生鲜蔬菜、肉类、水产品、粮油、日用生活用品等,商品品种一般在4000-6000种,营业时间12小时以上。 (四)便利店 按照200—300米左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每个社区一般配置5—10处。在中型超市、小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营业面积一般50-150平方米,主要经营食品、饮料、调味品、日用生活用品等即时消费商品,商品品种一般在1500—3000种,营业时间16小时以上。 (五)餐饮店 在社区中商业设施相对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置,每个社区一般配置5—10处。营业面积宜8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价格和档次与所在社区消费水平相适应,能提供订餐、送餐以及早餐服务,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 (六)美容美发店 在社区中商业设施相对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置,每个社区一般配置2—5处。营业面积宜3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美容美发及相关的服务,并能为老年人、儿童及病残人等提供上门服务,营业时间宜10小时以上。 (七)医药店 原则上按照300—500米左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每个社区一般配置2—5处。营业面积宜5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包括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八)洗染店 原则上按照300—500米左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每个社区一般配置2—5处。营业面积宜50平方米以上(连锁分店2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洗衣、熨烫和皮革衣物的清洗、上光等服务,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 (九)金融服务网点 原则上按照500—8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每个社区一般配置1—3处。营业面积宜1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储蓄、汇款、代收费、兑换等基本的金融服务。 五、有关要求 (一)区商贸局应结合本标准和各街道办事处辖区特点,对全区社区商业配置工作进行整体性引导推进。 (二)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辖区社区商业配置实施意见,并报区商贸局备案。 (三)各街道办事处应结合辖区实际,整合区域资源,加强社区商业网点的分类引导、完善配置,充分利用现有闲置网点资源,及时淘汰落后产业,实现产业更新替换,不得利用非法建筑开展社区商业配置。 (四)辖区内有旧城改造或规划新建项目的街道办事处,应结合规划情况进行社区商业配置;区域内有景点旅游区域的街道办事处应充分考虑旅游景区规划管理的特点,在原基础上结合本标准,适当增加社区商业配置。 (五)本标准由区商贸局负责解释。 (六)本标准的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主题词:商业 配置△ 标准 通知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