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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局长走上非法敛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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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2-01 09:36:26 检察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法学博士”局长走上非法敛财路

    权力观的错位使闫海涛偏离了人生的正确轨道

    费尽心机地腐败,只能惬意一时,结局极可能是一生一世的追悔莫及。谁能保证这种“可能”不会成为现实呢?辽宁省鞍山市教育局原局长闫海涛,利用人事调整、基建工程先后收受26人贿赂共计189万余元,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人们在震惊之余不禁要问,昔日的博士局长是怎么蜕变的?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

我们留下了哪些警示和教训?

    基建工程成了吸款机

    闫海涛,1963年生于一个农民家庭,1982年考入锦州师范学院政治系,1991年考入东北师范大学政治学院读硕士研究生,199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实事求是地讲,闫海涛从一名农村孩子成长为博士、教授、鞍山师范学院院长、鞍山市教育局局长,这当中不仅有他自己的勤奋努力、家人的支持,更有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教育。面对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期待,他本应积极为党和人民工作,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然而他没有经受住权力和金钱的考验,一步步滑向了罪恶的深渊。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闫海涛有了大彻大悟:“当时的钱主要用来处理报不了账的支出和公务,觉得没装自己腰包就行。在这些糊涂认识的支配下,我不知不觉地突破了法律底线和政治底线。”

    利用职务便利,在划拨工程款、承揽基建工程和取得学校食堂、宿舍经营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是闫海涛敛财的手段之一。回放他的犯罪历程,其心态经历了三个不同时期。开始时,收受别人贿赂的目的是为了处理报不了账的一些支出和公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受贿数额的增大,他的心态开始发生变化,贪念日盛,觉得自己留一点、用一点也没关系,于是思想开始摇摆,当贪欲占上风时自己就留一部分,当党纪国法占上风时就交公一部分,把希望寄托于侥幸。最后,随着收受贿赂的数额越来越大,他内心中道德与法律的堤坝终于全部崩塌,贪欲占据了其全部身心,从此就无所顾忌。

    2000年至2008年,闫海涛在任鞍山师范学院院长及鞍山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划拨工程款、承揽基建工程和取得学校食堂、宿舍经营权等方面为7个建筑开发公司谋取利益,共收受这些单位所送人民币103万元、美元11万元、港币13万元。鞍山市某建筑公司的李某,为承揽教育局的基建工程和请求闫海涛在支付工程款方面给予关照,从2003年至2008年,先后8次共向闫海涛行贿人民币29万元、港币3万元。

    闫海涛任鞍山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鞍山新一中基建工程和追缴工程欠款上为刘某谋取利益,分三次收受刘某送给的11万元美元、10万元港币。

    人事安排成了摇钱树

    闫海涛的第二个受贿渠道是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上大做文章。

    面对下属送的钱款,闫海涛有自己的“理论”:“送回去与周围关系更难处理,那就是对部下的不信任,对部下的疏远。”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2003年至2008年,闫海涛在任鞍山市教育局局长期间,把权力当成了以权谋私的工具,多次收受市教育局机关干部、重点高中校长、城区教育局负责人等19人以人事调整和请求关照等名义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3万元、美元3000元。

    方某原是鞍山市某中学副校长,2003年7月调到鞍钢某高中任校长。在以后的五年里,每年春节前,方某都以过年为由给闫海涛送钱,五年共送了9万元。

    张某为了谋取某热点部门副主任职务,送给闫海涛20万元,后被任命为该部门副主任。

    为了自己的前途,给闫海涛送礼的不止方某和张某两人。王某原是教育局下属某事业单位的副主任,为了调回机关工作,分四次共送给闫海涛13万元,结果他如愿以偿,顺利地调回机关,并任某处处长。

    “小金库”成了挡箭牌

    闫海涛受贿时间之长、人数之多、数额之大实属罕见。如何处理所收的贿赂款,闫海涛费尽心机。检察机关在收缴其贿赂款时发现,为掩人耳目,闫海涛将这些钱用胶布和塑料袋、塑料饭盒层层包裹,分别藏于其亲属一处闲置房屋的炉台下、墙壁中和袋装水泥里。

    为了妥善处理这些巨款,闫海涛绞尽脑汁,千方百计想对策。尤其是在上级严禁收受款物之际,他就主动交公一部分,并采取欺上瞒下的方式,在教育局内部私设“小金库”,把“小金库”当成自己的挡箭牌,仅他放入“小金库”的贿赂款就达140多万元,用于单位花销,另外为单位垫付10.1万元,还让时任办公室主任管理“小金库”,摆出没揣自己腰包的假象。其实,当时他报不了账的支出和公务都是由“小金库”来处理的。

    权钱交易始于权力观错位

    闫海涛受贿案再次为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他用自己政治生命写成的反面教材,成为党员干部特别领导干部明断得失的镜子。这面镜子映照出的警示是多方面的。

    “权力观的错位是闫海涛违纪违法的思想根源,泛滥的人情、监督乏力是他走向违法犯罪的催化剂。”办案检察官分析说,闫海涛在担任领导职务初期,还是能够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的,但随着工作业绩日益显著,他在荣誉、赞扬和掌声中变得飘飘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攀比思想占据了他的头脑,开始把名利看得很重。为了获得更多更大的权力,他在树立政绩上大做文章,没有把权力用在为人民服务上。权力观的错位,使他开始利用职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而在他担任鞍山师范学院院长和鞍山市教育局局长期间,他个人意见时常左右班子意见,使班子的内部监督和群众监督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这位检察官分析说:“闫海涛受贿案还反映出主要领导的腐化堕落是导致整个系统风气不正的温床。闫海涛作为教育局的‘一把手’,自身违法乱纪,大肆收受贿赂,对教育系统危害极大。”

    为此,办案检察官指出,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淡泊名利,做到不为名惑,不为利迷。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保持一份冷静,切不可因碍于朋友情面,而留下“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终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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