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晶报》报道,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也就是“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25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颁布实施。规定颁布后立即引来热议。 正方:“这个规定可以顶” (乔杉) 深圳这一创新 商务部曾经公布过一个数字:4000名贪官卷走了500多亿美元。这些贪官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先安排配偶子女出国,然后再把贪腐所得转移到国外。而一旦有风吹草动,随即制造机会外逃不归。典型案例就是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和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 当然,我们不能说,“裸体官员”一定会出问题,也不能说,其在国外的配偶子女就一定是利用“裸体官员”的权势出的国。但“裸体官员”容易出问题,不少“裸体官员”的配偶子女是凭借“裸体官员”手中的权力出国的,这却是不容否认的。一旦出现这样的官员,不仅国家利益受损,更为民意所诟病。 我们看到,对“裸官”的限制并非是始自今日,也不是自深圳而起的。中纪委曾在湖北襄樊、山西朔州和北京石油机械厂、国华电力公司开展试点,把“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列入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并决定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这里,深圳的做法可以视做是继承基础上的创新。 我们注意到,深圳的这两个规定明确的仅仅是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而原始的民意其实是希望扩大化的。吉鸿昌有一句话:当官即不许发财。既然连发财都不允许,那么“裸体”又怎么可以?既然选择了当官这一条路,那则意味着一定意义上的身不由己,必须考虑民意的期盼。故而说,“裸官”不得任正职“这个可以顶”。 反方:多此一举的规定 (孟嗣贵) 规定“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这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有罪推定”。一方面,能说所有的“裸官”都是贪官,都有可能外逃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还有,一些海归人士,其家属原本就在国外,难道海归人员也不能当正职?而另一方面,不得任党政的正职,那么,副职甚至是普通的职员,就没贪污的可能吗?不难看出,“裸官”与贪污外逃,并不一定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事实上,此规定一出,却得到了众人的赞许,为何?实际上,此规定要想执行好,必然会让官员对自己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党政内部的公示,有了公示,就能形成党政内部的监督。相比于此前的不公示,能够做到哪怕些许的公开透明,这都是公众称赞的原因。所以,说白了,此规定的亮点,不在于“裸官”不得任正职的预防作用,而在于信息公开透明的威力,而这,也正是治理“裸官”外逃的根本办法。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规定“裸官”不任正职完全多此一举,真正要依靠的,还是信息公开以及日常化的监督机制。任何事情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下子突变,对于那些确实存在外逃思想的“裸官”,实际上,将家庭成员移民国外,这本身就是一个信号。移民所需要的巨额花费,从哪里来?移民的目的又是什么?这些都可以成为监督监管顺藤摸瓜的依据。从一个侧面讲,“裸官”不得任正职,实际也是监督缺位的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无奈规定,信息公开,加强监督,才是最终的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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