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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流产丈夫怒讨生育权 结婚俩月小两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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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0-11 08:29:25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妻子去流产丈夫怒讨生育权 结婚仅两个月李女士就提出离婚 曲先生认为自己权益受侵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

    早报讯 两个人认识四个月就登记结婚,生活不到两个月,妻子就离家出走,而且偷偷去流产。当妻子起诉要求离婚时,丈夫怒讨生育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同时要求归还4.88万元彩礼钱和3.55万元的首饰。近日,记者从崂山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妻子离家出走和私自流产,存在一定的过错

,返还丈夫给的一半彩礼钱。另外,这起案件是离婚诉讼,丈夫曲先生主张的妻子李女士侵害他的生育权是侵权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处理,丈夫可以另行起诉。

    丈夫讨要生育权

    李女士和曲先生都是“80后”。两人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李女士说,因为当时自己的父母催促尽快结婚,两人没经过深入了解就于当年10月登记结婚。当年11月,两人开始共同生活。

    “他毫无根据地怀疑我有外遇,对我极不信任。”近日,妻子以婚前婚后均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姻已无法继续维持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面对妻子的起诉,丈夫承认两人确实没有感情基础,但是他送给了妻子4.88万元的彩礼和3.55万余元的首饰,婚宴和婚庆礼仪还花去了5.7万余元。另外,妻子私自流产,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妻子的种种行为,使他的精神遭受严重打击。他请求法院维护他的权益,如要判决离婚,要求妻子返还彩礼钱和首饰钱,同时承担婚宴等费用的一半,另外赔偿生育侵权损害和精神损害费6万元。

    法院准许两人离婚

    法院查明,2009年初,两人一起去看望女方的父母,此后女方就没再回家。几天后,在没有告诉丈夫的情况下,妻子就做了流产手术。

    法院认为,两人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结婚较为仓促,婚后因琐事争吵导致分居。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后因妻子没有经过丈夫同意私自流产,导致矛盾激化,两人夫妻感情已破裂,准许离婚。

    妻子返还一半彩礼

    关于丈夫提出由妻子承担一半因结婚产生的婚纱照费用、订婚和婚礼宴会费用、聘请婚庆礼仪费用的主张,法院认为这些费用是两人为结婚而产生的正常花费,因双方感情破裂离婚而要求妻子承担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关于丈夫提出妻子侵害他的生育权,应支付精神损害费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是离婚诉讼,丈夫主张的是侵权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处理,丈夫可以另行主张。

    彩礼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而给与对方或对方亲属的礼金或比较贵重的物品。本案中,虽然妻子与丈夫订婚后进行了婚姻登记并已实际共同生活,但是考虑本案中两人结婚时间比较短,共同生活了不到两个月,且妻子婚后离家出走,未征求丈夫意见私自流产的行为,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存在一定的过错,妻子应适当返还彩礼。对于首饰,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妻子返还丈夫2.44万元彩礼。 (记者 许芳)

    新闻延伸

    男性能讨要生育权吗

    正方: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盛少华律师: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当然享有生育权。胎儿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结果,从受精卵形成,到胎儿出生的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要生育还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否则,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流产,其行为则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反方: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李秋航律师:我国法律对男性的生育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对维护妇女生育权法律确有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为了离婚终止妊娠,是妻子的自由。男性公民虽有生育权,但其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当女性公民不愿意生育时,男性公民生育权利的实现,就不能建立在对女性公民权利的侵害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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