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尚银在审判席上 昨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仙桃公开开庭审理了黄冈市原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副厅级)操尚银受贿案。由于操尚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昨日的庭审一度因其身体不适决定取消,但到了12日,操尚银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又有所好转。法院经过商议最后决定按期开庭,但取消了原定的庭审网络直播。 平均每年受贿5、6次 操尚银,1952年7月生 操尚银的履历表上曾有着不少辉煌的记载,他先后获得过全国劳模等30多项荣誉称号。 2008年6月18日,他被省纪委“双规”,6月24日,退缴了赃款222万元(222万元中有部分是借款和自己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 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被告人操尚银在1995年至2008年担任黄冈市交通局局长、鄂黄长江大桥开发公司总经理、黄冈市副市长、黄冈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4次收受或索要他人款物合计人民币1496735元、港币5万元、美金1000元,累计折合人民币达150余万元。 操尚银每次受贿的金额多则几万,少则几千,数字虽然不大,但受贿的次数却在不断增加,13年共受贿了74次。 帮港商上调道路收费 检方指控,1999年12月,香港国力集团公司总裁郑某,到黄冈筹备合作办公司事宜。时任黄冈市交通局长的操尚银在郑某住宿的宾馆房间收受3万元。次年4月,操尚银在同一宾馆收取郑某3万元。2001年1月,郑某到黄冈办事,操尚银在宾馆收受郑某奉上的5万元。 收钱后,操尚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香港国力集团公司取得了“黄上路”(黄州至下巴河之间的318国道)的收费经营权,并帮该公司提高“黄上路”车辆过路收费标准,形成有利于港方的收费方案。 2001年4月,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行文同意调整“黄上路”收费标准后,操尚银认为自己“有功”,堂而皇之地在办公室收取郑某送上的3万元。 2002年4月,操尚银担任黄冈市副市长后不久,在北京出差期间,在北京郑某办公室收受其3万元。 2003年初,操尚银到北京出差,和郑某一起吃饭时,提出为儿子调动工作急需用钱,要郑某搞些钱去处理关系,向郑某索要了4万元。 2003年5月,操尚银到香港招商引资期间,在香港一酒店收受郑某2万元港币。一年后,操尚银再次到香港招商引资,在其住宿的酒店收受郑某2万元港币。 2005年5月份左右,郑某到黄冈办事,“顺道”送给操尚银3万元。 至此,操尚银先后9次收受或索要郑某人民币24万元、港币4万元。 请客吃饭让房地产商“埋单” 起诉书中记载,操尚银不光只要现金,有时候请客吃饭后也让他人来“埋单”。 2006年9月,操尚银在汉口宴请朋友。吃完饭后,操尚银让湖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潘某过去埋单。随后,在该酒楼包房内,借机收取潘某安排其司机送的1万元。 2006年11月,操尚银在武汉华天大酒店请老家人吃饭后,再次让潘某过去埋单。随后,在包厢外,操尚银收取潘某5000元。 2007年12月,操尚银在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期间,收取潘某1万元,收取另两家房地产公司老板林某5000元、余某1万元港币,收取湖北某矿产品公司老板王某1万元。 2006年7、8月份,操尚银以“送老领导”为借口,向湖北某置业公司老板杨某索要一箱“芙蓉王”香烟(50条),价值2.4万元。 2007年元月,操尚银的侄子开车撞伤人,需要支付医疗费用。事后,操尚银给黄冈某房地产公司老板李某打电话,向其索要4万元,交到医院支付医疗费用。同年9月,操尚银到李某办公室,以出版个人文集需要费用为由,向其索要2万元。 2008年3月,操尚银在武汉华天大酒店,要湖北某矿产品公司董事长王某帮其买几件衣服,王某给了操尚银1万元。 2008年5月30日,操尚银得知省纪委正在调查他的问题后,退给黄冈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5万元,于6月4日补交购房款4万元人民和1.7万港币。 同年6月,操尚银退给湖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潘某1万元,退给湖北某矿产品公司董事长王某2万元。 操尚银及其辩护人昨日在庭上辩称,没有索贿情节,有些收受的是“礼金”而不是“贿赂”。而公诉人则认为,这些人与操尚银非亲非故,而且金额大,超过了一般馈赠的标准。 举报他人犯罪并念出《悔恨诗》 昨日在法庭上,操尚银希望从轻判决的愿望非常强烈。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而且还举报他人的经济犯罪行为、对黄冈做出过重大贡献、自己身体有病,他认为这些都应该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 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操尚银是否存在重大立功表现、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索贿情节以及操尚银过去的成绩能否成为轻判依据等4个问题展开了法庭辩论。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操尚银已退还了全部受贿赃款,而且大部分当时未被纪检、检察部门掌握的犯罪事实也是他自己主动交代的;同时,他还检举揭发了黄冈市相关人员经济犯罪的线索,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对其提供的线索展开侦查。操尚银和辩护人据此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决的请求。 公诉方认为:操尚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同时也表示,操尚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忘其宗旨,触其法律,悔其自己,伤其亲人,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做其新人。”在昨日庭审的最后陈述中,头发花白的操尚银当庭流下悔恨的泪水,念出了自己所写的《悔恨诗》。而在旁听席中的老伴、儿子等亲属也不时擦拭眼泪。 由于操尚银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法院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了该案。法庭经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宣布择期另行宣告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