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青岛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和利用议案办理的实施方案
2009年2月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决定,将第7号《关于加强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的议案》(以下简称“7号议案”)作为大会议案。根据议案的工作要求,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提高效率,确保及时高效完成议案的办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坚 (二)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在严格保护中求发展。 (三)坚持依法保护和利用,加强法制建设,坚决遏制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现象的发生。 (四)结合老城区企业搬迁,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工业遗存建筑保护好、利用好,切实加强对环胶州湾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二、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 根据“7号议案”提出的案由、案据和方案,将议案办理工作主要任务分为七个方面,初步计划两年内完成。各主办部门、责任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部门工作职能,研究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分别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有计划地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一)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素的普查工作 梳理、补充、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素(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普查成果, 完善登录制度。 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和工业遗产的保护现状,制定青岛市工业遗产认定标准和程序。对市内四区全面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特别是对具有代表性的优秀历史工业建筑、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里院建筑”以及还没有纳入保护的优秀历史街区、建筑等新增保护要素,经普查认定和专家论证后,纳入本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范畴。需对基础测绘资料进行补测的,市勘察测绘部门要积极参与。 主办部门:市规划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责任部门:市旅游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园林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李沧区政府、青岛房产置业集团 完成时限:2009年9月 (二)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 全面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应摸清底数,区别情况,提交市城规委会研究确定解决办法。 从2009年3月开始,除已审批的及市长办公会确定的建设项目外,凡在保护控制范围内的旧城(村)改造等建设项目,一律暂停审批。确需建设的,须经市城规委审议,报市政府批准。 主办部门:市规划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部门:市建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李沧区政府、崂山区政府 完成时限:2009年9月 (三)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相关专题研究 开展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的基础性专题研究,主要有以下课题: 1.老城区总体保护及发展研究。 2.历史城区空间要素保护与高度、密度控制研究。 3.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综合利用政策研究。 4.青岛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研究。 5.青岛风貌保护区内广告设置规划研究。 保护和利用专题研究主要是以保护为基点,研究如何有效维护和合理利用历史优秀工业建筑等资源,要加强保护与综合利用政策研究,特别是要结合我市发展大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开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可行性研究,对保护要素加以科学综合利用。 主办部门:市规划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发改委、市旅游局 责任部门:市建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李沧区政府、青岛房产置业集团 完成时限:2009年12月底 (四)加强法制建设,抓紧完成《青岛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 借鉴其它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在充分进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力争尽快完成《青岛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主办部门:市规划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法制办 完成时限:2009年开展完成调研前期工作,2010年完成立法调研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制定。 (五)完成《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初步修编 依据正在修编的《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的要求,在开展第一、第二、第三项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对2002年《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初步修编。修编要考虑规划工作的延续性。 主办部门:市规划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责任部门:各区市政府 完成时限:2009年完成编制初步成果,争取2010年完成报审。 (六)编制和调整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结合对《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计划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分三批完成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调整(第一批:《市南区西片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北区西片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北区中片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北区东西快速路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四方区西片控制性详细规划》、《青岛市新客站及周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李沧区西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批:《市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片区)》、《小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批:《市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余片区)》、《历史建筑及保护点保护图则》)。通过控规的编制,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各类保护要素制定保护原则、强制性规定和建筑高度控制规定,合理划定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 主办部门:市规划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责任部门: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李沧区政府 完成时限:2009年完成第一批控规成果编制,2010年完成第二批、第三批控规成果编制。 (七)加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的宣传力度 将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的宣传工作贯穿于议案办理的全过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通过媒体公布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素目录及已编制审批的相关规划。在划定的重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点挂牌宣传,切实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主办部门:市规划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责任部门:市政府新闻办、市旅游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李沧区政府 三、办理经费 按节约、集约原则测算“7号议案”办理经费,分别由各主办部门在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经费预算,统一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各主办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的时间,及时提报经费预算报告,市发改委负责办理与“7号议案”有关的项目立项审批,市财政局负责有关经费落实工作,确保议案办理工作的顺利实施。(“7号议案”办理经费估算表附后) 四、组织形式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7号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胡绍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卫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亚军市规划局局长 成员: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园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民族宗教局、各区市政府、青岛房产置业集团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协调议案办理的日常工作。 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分工细则;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研究确定须由各成员部门共同协作处理的具体重大问题;研究探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协商联席会议制度相关事宜;确定需要向市政府和市人大汇报的重大问题等。 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议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协调议案办理中的各类问题及事项;及时进行协调、督促,保证整体工作按计划推进;起草组织“7号议案”办理的有关材料;定期编发“7号议案”工作简报;安排联席会议的议程;制定和落实“7号议案”办理工作制度;受领导小组委托,承担交办的工作。 (二)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根据“7号议案”的内容,为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协同作用,形成全方位的动态管理机制,使议案办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法制化,建立“7号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7号议案”办理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 2.工作汇报制度。为加强“7号议案”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与配合,保证及时决策,高效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工作,特制定工作汇报制度。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向主办部门报送工作情况;主办部门统一协调汇总后,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需由联席会议协调或决议的问题,可以与工作汇报一并提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汇报报送时间要求。各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将工作汇报于每月25日前通过传真和金宏网形式报送“7号议案”办理工作办公室(市规划局选址处,电话:83893233、83876172)。“7号议案”办理工作办公室将收集到的前期工作汇报及上次“联席会议”决议事项落实执行情况整理后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并注明未按时上报或未执行部门的情况。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确定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在办理“7号议案”工作期间,适时地邀请人大代表视察阶段性的进展工作。及时向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汇报有关情况,每半年由分管市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议案的办理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