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一单位领导在单位建楼时收受贿赂2.8万元,西乡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却以该领导有“自首情节”,只追回赃款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西乡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太轻,遂依法提起抗诉,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 2003年,西乡县一事业单位修建业务楼时,通过招投标,由汉中市某建筑公司负责修建。2004年9月的一天晚上,该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宁某到时任事业 西乡县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今年5月4日向西乡县法院提起公诉。西乡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积极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于6月10日作出判决,判处王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其受贿的2.8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6月12日,西乡县检察院收到法院判决书,依法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认定王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认为判决对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太轻。西乡县检察院经过集体讨论,并征求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一致认为该份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对该案提起抗诉。(记者胡毅 通讯员乔正)(西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