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法院2008年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共计31人,占全部人犯的5.34%,这些人均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犯罪分子。此外,对部分案件适度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市南法院刑庭副庭长 耿劲松 本报青岛5月11日讯 市南法院近年来从有利于遏制犯罪、稳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出发,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办和预防犯罪的职能,积 市南法院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毒品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非法集资犯罪、传销犯罪、地下六合彩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在扩大内需,增加投资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好因金融危机而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转、维护社会稳定。通过社会媒体和不定期召开公判会的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对有宣传意义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报道,扩大公开宣传力度,用刑法的警戒作用来震慑社会不安定分子,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起到“处理一案,震慑一片”的法律效果。2008年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共计31人,占全部人犯的5.34%,这些人均是罪行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对属于“严打”范围内的犯罪分子,也区分不同情节做到严中有宽,重中有轻。 在坚持严格司法,有罪必究的基础上,适度从宽处理,大胆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同时,树立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会等有关方面的参与,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充分保障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一是实行量刑公开化。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市南法院根据自身实际,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充分发表意见,从而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然后在刑事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对量刑结果进行充分说理。二是加强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管理。为了保证量刑的科学性与规范化,达到量刑上的相对均衡,市南法院制定了《量刑规范化标准》,通过制定量刑的一般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个别刑罚适用原则、量刑平衡原则等对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和规范,统一了量刑的尺度和幅度,充分保证了案件的质量。 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是对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加大和解力度以刑事和解的方式结案,从轻从快的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为经济可行并能为两方当事人所接受的结案方式。二是积极探索通过扩大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方式审理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即使被告人否认犯罪的,也可以适用上述程序,从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效率,从快从轻的处理一般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