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抚顺路13号、15号甲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抚顺路13号、15号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人 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拆迁范围 抚顺路13号、15号甲(最终以拆迁公告界定的拆迁范围为准)。 三、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认 (一)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五、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方式,具体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六、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面积的认定: (1)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 (2)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 (3)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 (4)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照50%计算; (5)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3)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4)项的规定。 2、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评估的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评估的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结算,计入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房屋补偿 1、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2、补偿房源:周口路96号(联城花园)1号楼新建小高层住宅。 3、补偿面积:按照货币补偿计算的拆迁补偿金总额除以补偿安置房屋的单价作为应补偿面积。拆迁补偿金总额与实际补偿安置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 七、关于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界定 (一)除拆迁区域被拆迁房屋外,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其他区域另有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的,在拆迁补偿时与本处被拆迁房屋一并计算。 (二)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将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进行处分的,其处分房屋仍与被拆迁房屋合并计算。 (三)“本市其他区域”指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行政区域范围。 八、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拆迁人从青岛市建委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取3家作为拆迁评估候选机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向被拆迁人发放评估机构确定选择表;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送选择表,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根据拆迁当事人的选择意见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公示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 九、奖励办法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被拆迁人,方可享受本款奖励政策;超出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再享受本款奖励政策。 (一)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1-10日内奖励每一被拆迁人5000元,11-15日内奖励每一被拆迁人2000元。 (二)免交集中供热、煤制气(天然气)、水电“一户一表”初装费。 十、房屋补偿的定位方式 被拆迁人搬迁腾房后,按交房顺序号依次在规定的时间自行在公布的小高层安置用房范围内自由选择单元、楼层和位置。 十一、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 被拆迁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以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十二、拆迁补助费用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每产权户或承租户600元。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与货币补偿金一并到定点银行领取。 拆迁住宅房屋,选择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属于私有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公有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三)经营补助费: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必须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缴税证明)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 十三、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本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作为货币补偿单价,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发。属于私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三)经营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 十四、临时建筑及其他建筑的补偿 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临时建筑批准文件上载明不予补偿的除外。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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