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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系统委员建议建立法官检察官轮岗交流机制
 

青岛新闻网 2009-03-23 14:19:10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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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共同认识”,在一些同类案件处理上出现执法不统一等。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认为,这是由于法官和检察官缺乏对彼此工作职责的深刻理解和认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配合和监督的理解、执行不到位,建议建立法官、检察官以轮岗交流促进业务培训机制,以此加深对彼此工作更加深入的理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2006年,根据中央有关精神,
部分省级法院院长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交流互换。甄贞认为,“两长”互换意义深远。“但互换不应仅停留在高层,应让普通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之间也有这样的机会”。

    联系现行以“岗”为中心的司法官培训模式,甄贞认为很有必要推行轮岗交流机制:由于经费保障等原因,司法官业务培训侧重于领导干部,部分基层法官、检察官工作多年却没有参加过一次正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和形式也较为单一,难以按照法院、检察院工作特点实行分类正规化培训;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与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不能完全适应。“民行检察工作中,各级检察人员每天接触的案件,与法院民商事、经济案件审判庭的审判人员所接触的案件相比,类型和数量都要少很多。如果实行轮岗交流,民行检察官定能迅速成长”。

    至于轮岗的时间,甄贞建议以一年为宜。“太短难以适应工作环境和任务要求,达不到以交流提高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目的;太长则失去了培训的意义,等于把此单位的受训者变成了彼单位的办案人。”

    当被问及轮岗互换是否会导致法官和检察官在将来办案时相互偏袒,甄贞认为,尽管法官、检察官在诉讼中承担的角色不同,但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不存在相互偏袒一说。实行以轮岗交流代培训,从以“岗”为中心转变到以“人”为中心,拓宽了培训途径和渠道,体现了崭新的用人价值理念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作者 徐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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