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克惠列席台湾代表团分组讨论时透露,最高检将在全国范围内对牢头狱霸进行严打,今后还将借助网络和网民力量对不法事件进行长期监督。
胡克惠的话,是从“躲猫猫”事件说起的。与会代表们就“躲猫猫”事件展开了讨论,公检机关“渎职和失职等问题”得到高度关切。胡表示,该事件将一查到底;下一步,将在全国严打牢头狱霸。“借助网络和网民力量”,则是对该事件进一步反思的认识成果。
我们还记得,“躲猫猫”事件的调查中,当地宣传部门也借助了网民力量,即组织网民调查团。但是,调查团无功而返,结果让人失望。究其个中原因,并非“网民力量”瞬间消失,而是网民身份有其虚拟性,以及普通公民行为触到法律门槛时难有作为。网络力量的局限,可见一斑。
那么,检察机关该如何借助网络和网民力量?首先应该清楚,是“借助”而非“依靠”,网络监督始终只能作为辅助性手段,并不能越俎代庖,以致替代了法律法规、司法程序。作为辅助性手段,网络监督就不可能单兵突进。例如“躲猫猫”事件,舆论追逼之下,真相仍迟迟不见踪影。若不是介入调查的检察机关频频升级,不知真相有无出头之日。即便真相因舆论追逼而现身,网络监督也不可能事事推着司法程序走。如果过度放大网络力量,只能凸显司法程序上有漏洞,是为遗憾。
网络监督不可能单兵突进,所谓借助网络和网民力量,实则为公权部门自身改善面对公众舆论的态度,把过时而陈旧的应对手段统统抛弃,变回避态度为扶持、合作态度。
首先,借助网媒,公权部门需要自律意识。改善舆论态度,关注民间信息,善于听取民间意见,重视民间态度,这需要的是自律。自律不是硬约束,它停留于道德层面,却也是不可或缺的。公正廉洁的行政、司法品质,离不开这种自律意识。
其次,要上升到制度层面,要在政务公开上做足功夫。检察抑或其他公权部门,不仅要善于利用媒体获取信息,也有义务通过媒体发布信息。让如此义务名至实归,让相应责任落实,这需要政务公开在制度上到位。
当然,舆论监督终究只是一个方面。在“躲猫猫”事件中,当地公安、检察机关的最初通报,与公众的判断相差悬殊,事后也证明是无稽之谈。而在事后的解释中,该通报仍冠以及时向媒体发布信息的名义。我们曾在本报评论员文章中指出,真相不能单靠舆论来追逼。毕竟,网络也好,传统媒体也好,它们并不能自动介入任何案件的调查,它们的功能仅在于为信息传播增设渠道。要确保类似案件调查的高效与公正,行政、司法部门的平行监督以及上下级监督,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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