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1981年,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在泰国曼谷召开保护消费者问题磋商会,国家商检局的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后向国务院呈送报告,建议成立消费者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对外挂保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的牌子,由有关部门参加。”时任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江泽民同志签 报了这个报告,国务院六位副总理——谷牧、薄一波、方毅、余秋里、陈慕华、姬鹏飞等同志圈阅并同意了报告内容。其后,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国家商检局两次联名给国家经委写报告,提出成立全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国家经委于1984年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协会挂靠在国家工商局,业务上接受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商检局的指导。此后,三家发起单位又联名向国务院呈送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报告。经国务院批准,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任重同志、王汉斌同志曾先后担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名誉会长。
中国消费者协会现任会长为王众孚同志,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同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白立忱同志现任名誉会长。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Consumers International),成为正式会员。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或组织对商品或服务的监督、检查;3.参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工作,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依照《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中国消费者协会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由国家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各有关新闻媒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消费者协会组织推举的理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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