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我市在9月1日起将实施《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新的办法在管理办法、价格设定、申请人条件、申请审核过程、提供虚假情况的责任认定上都有新的变化。截至目前,我市已经推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1619亩,规划建筑面积222万平方米。2008年,计划新开工限价商品住房50万平方米(约6700套)、竣工20万平方米。三年内我市计划
建设限价商品住房150万平方米,20000套。昨天,青岛市法制办公室的马耀青副主任就《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叫限价商品房?
答: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问:办法适合哪些地区?
答: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问: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问:限价商品房的管理机构有哪些?
答: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问: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原则?
答: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限价商品房建设由哪些部门管理?
答: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制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问:建设限价商品房受到哪些限制?
答: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其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规划条件等制定。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和建设、销售限价商品住房。
问: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问:限价商品房可以购买的面积如何确定?
答:以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购房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
问:购买商品房的面积如果大于可购买的面积,该如何处理?
答:超出面积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问:超出面积获得的价款会被用在哪里?
答:超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问:申请人有哪些人员组成?
答: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问:申请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问: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前曾经有过住房但已经转移的该如何处理?
答: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问:哪些人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答: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问:申请人经济条件和住房条件有哪些限制?
答: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问: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问:申购限价商品房第一步在街道办事处如何审查?
答: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问:申购限价商品房第二步在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如何审核?
答: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问:申购限价商品房第三步在在市住房保障机构如何审核?
答: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如何审核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
答:他们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问:什么样的限价商品房可以销售?
答: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问:销售限价商品房的原则是什么?
答: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问: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问: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与一般商品房房产登记有什么不同?
答: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问:限价商品住房买卖有什么限制?
答: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问:开发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开发建设单位(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在5年内禁止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问: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答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问:骗购限价商品住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其他区市限价商品房如何管理?
答: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办法何时起实施?
答: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同时废止。 记者 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