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明天正式实施,与《物权法》配套的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将于明天实施。
但是,涉及物权人权利的诉讼时效以及物权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用哪一部法,都需要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和法学博士吴春歧今天提出相关建议。另外,专家就不动产统一登记等问题也提出了看法。
拆迁补偿标准将提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物权法》第42条对城市房屋的拆迁、明确三项补偿安置原则,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将提高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以便于对《物权法》进行落实和细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吴春歧说,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不足,出现纠纷后没有具体的救济渠道。
所以,与《物权法》配套的相关法律将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今后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应该是政府或房地产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要相互认可的市场化的补偿办法,而不是让被拆迁人被动接受。
5个权利需明确诉讼时效
杨立新说,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对一些法律重叠问题进行厘清。
他说,在《物权法》的第三章第33条—37条中,规定了物权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等5个权利在立法时没有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做出进一步解释。
建议出台不动产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国务院应该尽快出台《不动产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和细化《物权法》中提到的登记制度,比如针对一房二卖的问题,可以用“预告登记”来解决,但需要进一步细化。
另外对更正登记制度和异议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的就是及时纠正登记错误,防止损害发生。更正登记制度,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吴春歧认为,应该出台一部《不动产统一登记法》。《物权法》实施后,应该从物权人的角度出台新法,向社会公开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任何人不得侵害。
《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杨立新说,对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以后,明确业主可以通过起诉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只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他说,与此同时,物业收费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另外,物业公司的广告经营所得利润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文/记者朱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