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帮人捕鱼遭此意外遂向鱼塘主人索赔10万元
■庭上激辩是否雇佣关系中山法院今天第三次开庭
文/潘林丘源源黄薇图/陈春鸣
本报中山今天消息
吴某被一条鲩鱼撞倒后昏迷最后导致六级伤残,多次索赔未果,将鱼塘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今天上午,中山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事发突然:被三斤重鲩鱼撞倒鱼塘昏迷
吴某是中山市东升镇益隆村村民,今年50岁。他在起诉状中称,2005年7月22日,他经人介绍来到了中山市小榄镇绩西村的一口鱼塘为塘主黄某捕鱼。在捕鱼过程中,一条约1.5公斤重的鲩鱼突然跃起撞到其右侧颈部及腮处,他当场晕倒掉进鱼塘,被工友救起后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脑梗塞及脑动脉炎”。
吴某住院15天,花去费用10522元。吴某曾多次向塘主黄某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但黄某一直置之不理。吴某只好提前出院,导致其至今行动不能自理。
司法鉴定:鲩鱼撞向颈部间接导致偏瘫
问题的关键在于,到底鱼撞到吴某与其脑梗塞及脑动脉炎(即伤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律师为吴某申请了司法鉴定。
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在鉴定书中的《分析说明》中指出:鱼撞伤右侧颈动脉系统,致颈动脉内膜损伤,形成血栓,栓子脱落随血流至大脑右额叶及右基底节区血管区发生梗塞而致左侧肢体偏瘫,同时吴某血液中甘油三脂较高,年龄较大,血管壁功能减退等致病因素存在,故与鱼撞向右侧颈部构成间接因果关系,经治疗后遗留偏瘫。为此,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吴某被鲩鱼撞向右侧颈部间接导致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评定为VI级(六级)伤残。”
双方庭辩:是否雇佣关系有无目击证人
被告黄某辩称,他是花310元雇请李某明到其鱼塘里捕鱼,李某明再雇佣原告,因此,原告与李某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而他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的人身损害与他无关。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捕鱼过程中被鱼所撞,同时,原告人身损害是其自身疾病所致。
而原告方认为,吴某到黄某的鱼塘为其捕鱼,且已收到由被告支付的30元工钱,这个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第二次庭审时,现场目击证人阿权出庭作证时说:“那天6时左右到鱼塘,我和吴某在网一边,一起拉网,我和他距离50厘米,我站在他身后边拉网,大约7时,埋网的时候我看着前面,突然间一条约两三斤的鲩鱼跃上来,直撞吴某右边腮部,他向前跌倒在塘里,可能是晕过去了,后来冼某扶吴某上岸。”
原告的代理律师冯锡聪认为,黄既是雇主,又是鱼塘的主人。因此,无论是雇佣关系,还是动物致人伤害,黄某都应该承担责任。
记者发稿时,庭审尚未结束。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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