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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女性生育权遭遇“职业壁垒”家庭事业难两全

青岛新闻网  2006-06-24 00:32:06 新华网山东频道-大众日报

 

  记者日前从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审结一起员工因怀孕生子被开除的劳动纠纷案件。天桥区某幼儿园员工李某因怀孕生子,被单位以旷工为名开除。法院最终判决单位给李某补交养老保险金和补发工资。有关人士指出,此案反映出职业女性生育权受到一些单位干预,同时暴露出部分单位对女性生育权保护的不足。

  李某于1999年5月被天桥区某幼儿园录用。2004年8月12日,怀孕的李某妊娠反应强烈,请假后回家休息。幼儿园以李某旷工为由,两个月后书面通知李某被单位除名。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养老保险金和补发部分工资。据记者调查,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要求女性根据单位安排生育的现象十分普遍。记者调查了部分中学,发现有半数学校要求女性员工必须事先打报告,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怀孕生育。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的单位要求女职工保证几年内不要孩子。由于很多单位干涉女性的生育,致使很多职业女性不得不推迟生育年龄。据济南市妇幼保健院有关人士介绍,2002年以前,到该院生育的孕妇平均年龄在25岁左右;去年以来孕妇大龄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平均年龄增加了3岁,30岁以上的孕妇也有所增加。

  在济南市妇幼保健院,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孕妇,其中就有一部分人因为怀孕而辞职。一位在私企工作的赵女士说:“怀孕生子意味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上班。单位宁愿重新招聘员工,也不愿等待老员工生育后再回来上班。”她说,在单位面前个人毕竟处于弱势。为了少生气,她怀孕后就自动选择了辞职。据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去年他们受理的涉及女性劳动争议的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约10%是因为女性生育而引起的。据有关资料显示,当女性生育权遭到单位干预时,多数女性选择了退让。济南律师刘守宪认为,我国的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女性的生育权给予了充分保护。对于女性生育,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给予一定的建议是合法的;但如果单位硬性规定女性员工必须按照单位的安排生育,甚至对怀孕生育的女性员工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显然是干涉女性生育权的行为。他呼吁,对于目前部分都市职业女性生育权被侵犯的现象,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并加大监察力度,对相对处于弱势的女性群体给予足够的保护。□记者 吴允波 通讯员 李兴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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