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一公司司机李某酒后驾车,将行人秦某撞死,这时秦某的妻子吴某已有几个月的身孕。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因酒后驾车车速过快,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三个月后秦某之妻吴某产下儿子秦某某,吴某作为秦某某之法定代表人将李某所在公司告上法院,向被告提出了生活费用赔偿要求。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秦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但应视为死者秦某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判令李某所在公司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9808元。被告不服,认为“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中的“实际”,意指死者死之前已经存在的抚养关系,秦某某在秦某死亡时尚未出生,因而不能获得抚养费的赔偿。李某所在公司进行了上诉,但上诉请求被上级法院驳回。 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民事损害发生时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出生后应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则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这些规定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和“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因此,如何针对本案正确理解和把握“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就成了正确处理本案争议的关键。
李某所在公司认为“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中的“实际”,意指死者死之前已经存在的抚养关系,原告秦某某在秦某死亡时尚未出生,因而不能获得抚养费的赔偿。我们应该清楚,“实际”一词只是针对“抚养”一词作出的、对抚养义务渊源带有拓展意义和确认性质的限定。即不仅指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抚养义务,也包括依协议约定而产生的抚养义务,只要是实际应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人,均有权提出抚养费用方面的赔偿请求。
律师简介
王峰: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0298110867教育背景: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
业务领域: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运营、终止事务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