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去年6月购买了一处期房,支付了定金5万元,由于该房当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因此我只交付给开发商购房款25万元,尚欠15万元双方约定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支付,最近,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是我到开发商处交清其余购房款,但是开发商却以在签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其没
有售房许可证,因而导致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还购房款和定金。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开发商以签订合同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你同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就依法成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说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待定,当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绍显 房地产专业所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本栏目法律顾问地址: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6层电话:858744228588706285886810E-mail:polaris@public.qd.sd.cnhttp://www.pol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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