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某欠李某5万元,法院根据李某的诉前保全申请,依法扣押张某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几日后,张某溜进法院车库,用撬棍撬开车库门,把扣押在车库的汽车偷开走,藏到朋友家中。法院人员发现车辆丢失,便询问张某车辆下落,张某佯装不知。法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
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车辆也被追回。经鉴定,车辆价值43180元。 对于此案如何定性,张某究竟构不构成盗窃罪?本期《以车说法》栏目邀请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的李燕华律师对此问题进行解答。
律师点评:
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虽然本人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是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由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产,以致使国家机关或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这样判断的理由:一、我国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虽然国家、集体所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财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原物主所有,但是法律上已经暂时将该财物拟制转换了所有人,故本案中被扣押的车辆也应属于“他人财物”的范畴。二、财物被依法扣押,国家机关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失毁损,属于保管不当,应当负赔偿责任。因此,财产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被依法扣押财物,致使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
本案中张某的轿车被异地扣押,已处于法院的占有控制之下,张某采取秘密的办法,将轿车由法院占有转为自己占有,其窃取轿车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律师简介
李燕华:山东柏瑞律师事务
所律师
教育背景: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
业务领域:
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商业合同
诉讼,在公司事务、企业改制、劳
动争议、房地产等业务领域具有
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