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 江西省劳动保障和省财政部门日前出台全省性指导意见,就解决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据了解,经界定为无力缴费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按属地原则参加费率为3%的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中50%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解
决,另外50%由主管部门、单位及个人共同筹集解决。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抗美援朝老战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各统筹地区除帮助这部分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应建立专项救助资金,报销他们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由个人支付的部分费用,解决一些特殊困难。(胡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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