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启用首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退房条件及赔偿责任等问题北京市工商局日前宣布,3月15日起,北京将推行使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
新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直接触及近一段时期以来购房纠纷的“多发区”和“真空地带”,今后,北京市民所购期房如有质
量不合格、随意擅自变更设计等问题,都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在收取了认购定金后又将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须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据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新合同在退房条件、公共设施项目交付、施工进度、代缴税费四大问题上均做了修改和细化,如,商品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消费者有权退房;上水、下水、电、供暖、燃气、公共绿地、停车场、幼儿园、学校等公用设施,应按约定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物业收费价格,地上地下停车费收费标准等内容,也需要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条款解读
焦点1质量不合格可退房
条款规定:商品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在约定时间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和利息,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并承担检测费用。
点评: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以往合同中没有涉及质量问题,以及具体的退房条件,消费者买到质量差的房子也无可奈何,打官司检测费用还得自己掏。新合同文本提示,开发商建设商品房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焦点2交付日期要注明
条款规定:开发企业应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上水、下水、电、供暖、燃气等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公共绿地、道路、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等其他公用设施也应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点评:公用设施的交付日期在以往的合同中没有涉及,但却是常引发纠纷的由头。开发商往往事先天花乱坠地宣传,实际交付的房子配套设施却缺这缺那,但由于合同上没有提出,或只简单提到部分设施,使得消费者维权缺乏证据。
焦点3是否代缴税费自己定
条款规定:双方按照约定方式缴纳税费,购房者可选择不得将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或同意委托开发商代交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购房者自行缴纳税费的,应在接收该商品房时向开发商出示缴纳凭据。
点评:买房人对开发商入住时必须先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存在较大争执,甚至引起集体上访。此次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提示双方在签约时可就有关税费的缴纳是否委托进行事先约定,购房人可自行缴纳税费。
焦点4一房卖俩主赔双倍
条款规定:开发商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该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须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点评:在商品房认购环节中,过去由于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开发商自制的认购合同中对定金使用等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含混,有的用“定金”,有的则是“订金”,两者虽是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有着完全不同的解释,为此引发了不少歧义和纠纷。此次推出的《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商品房的合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并在认购书中约定明确使用“定金”,对支付定金的期限、解除认购书和返还定金的四种情况作了约定。据《新京报》等多家媒体综合整理
新版购房合同启用后,这样的纠纷或许就可避免
新闻背景
将不平等条款
“扫地出门”
商品房预售交易是期房性质的买卖,专业性强、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客观地形成了在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和买房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给双方在签约过程中造成了许多困难。同时,一些开发商利用强势地位,在预售合同中单方加入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一步破坏了买卖双方之间平等的交易关系。另外,在商品房的认购环节中,过去由于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在开发商自制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中,关于定金使用等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含混,也引发了不少的歧义和纠纷。
因此,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的示范文本。
特约编辑: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