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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声明 (2004)北执字第330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典修与被执行人李景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依法将坐落在青岛市 市北区沈阳路117号网点房的所 有权变更为王典修所有,同时原青岛市 市北区沈阳路117号持证人李景文房产权证私字第27406号房产权证 作废。 特此声明 二○○五年一月六日
(2004)北执字第330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典修与被执行人李景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依法将坐落在青岛市
市北区沈阳路117号网点房的所
市北区沈阳路117号持证人李景文房产权证私字第27406号房产权证
作废。
特此声明
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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