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补贴提取的管理,根据《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青房委办发[1998]1号)和《关于住房补贴计发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青房委办发[200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四区范围内的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
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到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办理提取手续。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负责住房补贴提取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补贴: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1998年12月31日后购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补贴;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补贴增值收益。
职工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提取住房补贴的,只能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
第七条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补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
(三)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补贴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内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应当出具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
(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以外城镇的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含贷款购房的)的,只能持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办理住房补贴提取手续。
(三)职工翻建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当出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应当出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房屋翻建是指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建工程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破坏等原因使房屋主体结构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房屋大修是指对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大修工程主要是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应当在取得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进行。
(四)职工离、退休的,应当出具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当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全额财政拨款单位职工1998年12月31扫以前离、退休的,计发住房补贴采取五年兑现的办法。即先核算出离、退休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基本补贴和住房一次性补贴总额,自2002年起每年发放补贴额的1/5,并于每年年底以前办理提取手续。1998年12月31日以后离、
退休的,按离、退休时的住房补贴标准一次性计发并办理提取手续。
非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离休的职工(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离退休职工的计发提取办法办理提取手续;退休的职工,按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五)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
职工户籍在市区范围以外的,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视同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应当出具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当出具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出具有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八)职工偿还购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本息的,应当出具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属于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当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公证的遗嘱或遗赠书。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当提供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补贴时,除出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出具证明其相互关系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当出具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一)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补贴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提取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出具失业证明原件。
第九条
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补贴时,只能提取购、建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或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之前的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且职工本人提取额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合同中约定的实际付款额。本次购、建房行为之后计发的住房贴补不得提取。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再次发生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可按前述规定提取住房补贴。
第十条
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按还款年度按期提取住房补贴。借款人及其配偶当期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大于借款人年度归还贷款本息额的,只能提取年度归还贷款本息额,多余部分不得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需提取住房补贴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若该承租人当期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其他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写“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审核表”及职干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申请提取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在收到提取材料后,应于3日内审核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审核表”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住房补贴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四条 单位经办人将存有住房补贴的银行存折交给职工后,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银行提取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为提取住房补贴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