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8月23日专电(记者王英诚)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就消费者与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海汽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海马公司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受损,赔付11万元。
2003年9月7日,消费者朱某因天黑路滑,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与前车保持必要距离,致使小轿车追
尾撞到同一方向上行驶的手扶拖拉机的尾部后挡板。轿车左前座椅前移,将未系安全带的朱某强力挤压在方向盘与座椅之间,后经儋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上另外三名乘客受伤,两辆车被损坏。2003年9月12日,儋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朱某应负全部责任。
朱某家属认为,驾驶者的死亡是海汽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所致,于2003年10月21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索赔618543.68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3次开庭审理。原告方和被告海汽公司围绕轿车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2004年4月10日,由海汽公司提出,法院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研究所、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失效分析分会华南理工大学失效分析网点对事故车进行了鉴定,认定该座椅设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海汽公司辩称,其生产的HMC7180轿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合格,并无缺陷,造成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车辆本身,是朱某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违规超速行驶发生严重的追尾事故,从而产生巨大的撞击力,导致其最终死亡。因此,海汽公司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海汽以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消费者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及违章超速行驶便可免责,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法院认为,海汽公司生产的产品虽然达到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由于该产品有潜在不合理的危险,即未对座椅滑槽线设置保护措施,违反了机动车设计规则CMVDR217《关于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和头枕的设计规则》中6.3.3"座椅的安装应保护无外加因素影响锁止装置的松脱"的要求,因此该座椅设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致使车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驾驶员座椅锁止装置右侧滑槽制板处于非正常开启状态,造成驾驶座椅前移,属于设计中的缺陷,给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伤害,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朱某明知驾驶汽车高速行驶存在一定危险,却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且未能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本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责任分担,朱某承担30%的责任,海汽公司承担7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海汽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0174.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