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承诺无法兑现,河南省漯河市政府被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经河南省高院审理,漯河市人民政府赔偿3800万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用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赔偿款支付。
据有关人士估算,这笔巨额赔偿的付出,相当于漯河全市人民每人拿出15.2元,为
政府的“大话”埋单。专家指出,这笔巨额赔偿的付出,敲响了政府招商的警钟,有关部门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政府“送厂”引投资
1998年7月,漯河市政府与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强公司)签署协议书,同意南强公司在漯河市投资办厂。协议第二条约定:至2001年底如乙方所办塑胶公司及回收公司月共用电量达700万度、用工达6000人、年交增值税达2000万元、年产值达6亿元时,甲方漯河市政府将漯河市电厂交付给乙方无偿经营使用。
截至2001年12月31日,南强公司投资的两个公司全面超额实现了协议书规定的各项指标,达到了漯河市政府交付电厂的各项条件。
当南强公司找漯河市政府协商交付电厂时,漯河市政府一直借故推诿,不予履行协议。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02年2月,广州南强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商承诺难兑现
漯河市政府有关人士认为,2000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9号文”)。文件规定:“除国家规定审批的资产重组、电站出售、盘活存量项目外,停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国有电力资产的流动,包括电力资产的重组、上市、转让、划拨及主业外的投资等”。
漯河市政府提出,此种政策变化,是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行为,漯河市因此而不能履行协议中的无偿交付电厂的义务,应当免除责任。
南强公司认为,在国务院“69号文”之后,国务院已经又对国有电力企业改革出台了新的政策,原先规定的禁止国有电力资产流动的五种情形已全部被“解冻”。
河南省高院最终使漯河市政府与广州南强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办厂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中关于交付漯河市电厂经营权、所有权的条款不再履行。二、漯河市人民政府因不再交付漯河市电厂赔偿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3800万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用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赔偿款支付。
“大话”要付大代价
由于招商引资时的承诺兑现不了而引发纠纷,在各地屡见不鲜。有的地方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往往许以种种优惠条件,并保证兑现。而一旦引来投资,就开始弃信毁约,对原先承诺的各种优惠条件,借故推诿。有的则明知某些优惠政策超过了法律许可的范围,却越权承诺,寄希望于事后的“变通执行”。一旦变通不了,轻则要负毁约的法律责任,重则会给政府信誉带来很大损失。
河南省社科院副院长、经济学博士喻新安认为,漯河招商赔偿案实际上给政府部门敲了警钟。不论哪一级政府,都必须依法行政,否则就要付出代价。据新华社电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