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购房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青办发[1995]76号)和《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房改发〔1996〕1号)规定的各类人员购房标准为: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省级干部不超过1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厅级干部不超过120平方米; 大型企业厂级干部不超过120平方米,中层干部不超过90平方米和75平方米两档;中型企业厂级干部不超过90平方米,中层干部不超过75平方米;小型企业厂级干部不超过75平方米,不设中层人员标准。 企业和事业单位相当于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120平方米;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90平方米;相当于工程师、经济师等中级职称人员不超过75平方米。上述各类人员的职称以单位聘任的技术职务为准,同时担任行政职务的可以就高不就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