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确保学校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疫情防控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财科教〔2020〕1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教电〔2020〕29号)、《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0〕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结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做好经费保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商,密切关注疫情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学习生活成本等的影响,分析研判形势,及时研究制定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确保学校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疫情防控。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上级教育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进一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确保各教育阶段生均财政拨款(生均公用经费)和学生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重点学校的支持力度,提升学校疫情防控能力,切实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省财政厅已提前下达各地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补助部分)、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疫情防控需要,优先安排用于学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省财政厅在分配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相关教育转移支付时,将向疫情防控重点市县进行倾斜。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加快资金拨付使用,确保学校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教育部门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要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鲁财采〔2020〕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启采购“绿色通道”,根据学校疫情防控需要提高采购时效,确保采购质量。要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财库〔2020〕6号)等要求,优先保障学校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加强基层库款调度保障。
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制定疫情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方案,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细化经费保障措施,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配合,统筹利用好财政资金、学校自有资金和社会捐赠等各渠道资金,落实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以及在校师生餐饮、医疗、日用品涉及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确保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要指导学校特别是学生规模较大、防控任务较重的寄宿制学校,科学合理配置和使用各类资金。发挥专业和科研优势,支持有条件的院校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工作。学校要建立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台账,实时掌握资金支付情况,制定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使用。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跟踪学校疫情防控有关财政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分析预判延期开学对学校学生返校、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政策落实等工作的影响,及时制定预案。要充分评估疫情对预算执行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早谋划,努力保障全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经费保障及预算执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 科技教育处 章亚斌 (0531)82669741
省教育厅 财务处 钟京志 (0531)81916685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2月12日
编辑:宋卓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