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项目环评职责分工重新调整,各区市环保部门主要审批这些项目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讯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根据相关要求,除生态环境部和省厅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因此我市对青岛市局、分局两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为建立与环评审批能力相适应的环评审批权限,提升全市环评审批质量,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修订了《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市级2025年本)》。
通知中明确提出,列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市级2025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管理。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目录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管理。根据省、市有关赋权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分别在西海岸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辖范围内行使青岛市本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不含建设地点跨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并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及时调整。
也就是说,除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外,其他分局不再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环境污染和风险较大的报告表项目,如印刷电路板制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加工处理、辐射类项目,全部下放给各分局。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其环评文件的审批行为和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负责。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审批单位违法、违规审批的,将按照监督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的,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依法撤销许可。
调整市局、分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职责,这是深入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举措,有利于激发企业市场活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