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青岛出台管理办法,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讯 近日,市科技局发布《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办法》对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予以进一步规范。
2019年,市科技局曾出台《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在该《指引》的支持下,目前全市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总数已达1156家,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7月,我市出台《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进一步提出要建好用好技术创新中心,构建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对技术创新的组建、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并在综合评价等方面新增了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等要求,力图深入建好、用好技术创新中心,为推动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贡献创新平台力量。
方向更明确,方案更细化
与此前的《指引》相比,《办法》对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方向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技术创新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承担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动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任务。整体来说,技术创新中心遵循“产业导向、机制创新、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因此,《办法》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上有了更加细化的条目。在组织管理方面,《办法》对政策涉及的市科技局、驻青各部门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各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在建设条件方面,《办法》分别从研发能力、人才队伍、研发投入等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了明确。技术创新中心由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企业及具有较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建设,应满足多项条件。
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且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高校院所的,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近三年在同技术领域已推广转化不少于30项技术成果;近一年在同技术领域承担的横向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5例以上。《办法》还鼓励企业牵头联合市内高校院所共建技术创新中心。
整体来看,《办法》还要求依托单位应具备组织和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研发基础,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仪器设备支持,一般科研用房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实验仪器设备原值总和应在1000万元以上,建有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成果“高价值”,转化“本地优先”
在建好的基础上还要确保“用好”技术创新中心。为此,《办法》明确,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机制,由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要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特别强调技术创新中心在产出成果和本地应用方面的作用,要求中心聚焦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坚,集聚力量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研攻关,形成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及前沿技术成果,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和示范应用,并优先在青岛市落地转化。
此外,《办法》还要求技术创新中心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带动作用,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必须按照规定加入青岛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办法》明确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对上一年度建设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送重大成果和动态信息进行报告,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在此基础上,对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的评价制度,3年建设期满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方可纳入技术创新中心体系进行管理。(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耿婷婷 通讯员 赵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