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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户口簿对防止骗婚作用有限 取消是便民之举

2024-08-18 09:19    红星新闻

8月12日,民政部印发通知,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含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补领婚姻登记证等内容,其中取消了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须出具本人户口簿的要求和离婚冷静期等内容引发热议,相关话题登上热搜。

8月16日,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婚登取消户口簿是否会导致重婚、骗婚”“为何设置离婚冷静期”等内容进行了解读回应。

▲图为户口簿和结婚证 资料配图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中心主任杜志红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有没有户口簿,重婚和骗婚一直都存在,是多种原因导致这种现象一直存在,取消了户口簿实际上是便民之举,让民众结婚更自由,手续更简便;《征求意见稿》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对民法典规定的衔接,并非新增设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防止草率离婚和冲动离婚,降低离婚率,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8月17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蒲毅同样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户口簿对防止重婚的作用极其有限,对防止骗婚的作用也极其有限;对于离婚冷静期,离婚不仅会对夫妻双方造成重大影响,还会对子女、家庭、社会造成巨大影响。离婚冷静期虽然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离婚自由,但却有助于避免草率离婚,维护社会稳定。

重婚、骗婚有多种原因

取消户口簿是便民之举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条例中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需出具居民户口簿的相关规定。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次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当事人需要出具户口簿的规定,主要是从人口流动客观规律出发,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下,提供户口簿主要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当事人也可以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针对这一条款,有网友觉得没有户口本,会导致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对此,杜志红表示,有没有户口簿,重婚和骗婚一直都存在。这样的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一是因为我国的性别比例失衡,男多女少。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或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男人娶不到老婆,就靠媒人介绍。而这些媒人也没有审查女方的实际情况,男方为了尽快娶到老婆,也忽视了查询婚姻情况;二是,未婚男女缺少这方面的教育,不知道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国家在公民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学校法治教育中,可以加强这方面的内容,这需要国家尽可能倡导大学开设相关方面的课程。

“当事人如果有条件的,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对结婚对象做一个婚前尽调,对其有没有婚史、有无小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有无贷款等做一个全面的调查,以减少上述现象的出现。”杜志红说。

杜志红表示,结婚登记不再要求提供户口簿,受影响最大的的可能是年轻人的父母。“一些人认为,结婚登记不再要求提供户口簿,父母就失去了尚方宝剑,无法对子女结婚进行有效把关。我认为,没有父母祝福的婚姻,往往很难成为幸福的婚姻。而家庭关系的处理,应通过加强家庭教育来实现,不应寄希望于户口簿上。《征求意见稿》这次取消了户口簿,实际上是便民之举,让民众结婚更自由,手续更简便,值得点赞!”

▲图为夫妻双方领结婚证 资料配图

蒲毅同样认为,户口簿对防止重婚的作用极其有限。首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多重结婚登记)和事实上的重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显然,户口簿至多对防止法律上的重婚有一定的价值而对事实上的重婚没有任何作用;其次,户口簿本身缺乏防伪措施,十分容易伪造,专业人士都很难辨别真伪;最后,从实务中的重婚案件来看,法律上的重婚主要还是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多种身份证件,利用婚姻登记信息化滞后的制度漏洞造成。现在婚姻登记已经完成了信息化,实现了全国联网,这种漏洞已经被堵上。

蒲毅表示,户口簿对防止骗婚的作用也极其有限。首先,父母通过控制户口簿来为子女婚姻把关,防止“骗婚”的出发点不错,但这涉嫌干涉婚姻自由,与法律规定与理念严重不符,最终实际效果也未必好;其次,防止骗婚主要还应通过家庭婚恋观教育,社会媒体宣传等途径解决;最后,针对使用伪造的离婚证等实施婚恋欺诈行为,可以考虑通过婚姻登记信息在线核验等方式来解决。

离婚冷静期有助于避免草率离婚

维护社会稳定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与“离婚冷静期”相关的多项规定,其中表述沿用了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细化。

例如,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规定:“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第十九条规定:“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对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网上有观点认为其会妨害离婚自由。对此,杜志红表示,《征求意见稿》是对民法典规定的衔接,并非新增设“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防止草率离婚和冲动离婚,降低离婚率,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的官方统计数据,2021年是民法典实施的第一年,这一年我国的离婚人数为283.9万对,比2020年下降34.6%,降幅超过三分之一。可见,离婚冷静期实施后社会效果明显。”

杜志红表示,“离婚冷静期”有其积极作用,但现实层面也应该注意其带来的一些其他问题。“作为一名代理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自己会对其基本情况做一个研判,如果当事人的情况不适宜走协议离婚,会马上带其向法院立案。让案件快速进入诉讼程序。但这对当事人而言,可能会将付出更长的时间成本和更多的经济成本。”

此外,杜志红认为,虽然“离婚冷静期”给了当事人反悔的机会,但也给一些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更多可乘之机。有的当事人利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将自己名下的财产通过各种方式大量转移。例如,全职太太通常对男方的收入情况不了解,会导致事后无法追回财产的风险或者增加额外成本。

▲图为离婚证 资料配图

蒲毅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就有很大争议,客观上也确实会对离婚自由造成一定影响,但民法典最终还是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离婚不仅会对夫妻双方造成重大影响,还会对子女、家庭、社会造成巨大影响。离婚冷静期虽然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离婚自由,但却有助于避免草率离婚,维护社会稳定。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离婚冷静期也仅仅是将离婚的时间推迟了30天而已,负面影响较为有限。”蒲毅说。

此外,有人觉得“离婚冷静期”内存在家暴的风险。对此,蒲毅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为独立程序,与离婚程序无关。因此,针对家暴风险,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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