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和市司法局首次联合发布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情况
青岛新闻网7月4日讯(记者 刘文超)7月3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相关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玉厚,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文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马英,市司法局行政应诉处处长邢敏,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据悉,这是青岛中院与青岛市司法局首次联合发布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情况,也是首次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优秀事例。发布会上还发布了行政审判10起典型案件和行政复议10起典型案件。
据青岛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青岛两级法院紧贴市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等中心工作,以开展“质效提升年”行动和“深化司法作风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为抓手,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为青岛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202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7337件,同比下降2.55%,审结7299件。其中,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579件,同比上升7.95%。全市行政案件主要呈现出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大幅提升等新特点。一是服务保障市委重点工作。其中,审结全省首例适用新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规定案件,纠正行政机关机械执法、以罚代管行为。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快审快结涉民生领域案件530余件,有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二是持续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提升我市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行政机关败诉率问题专题座谈,联合举办青岛市首届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同堂培训。三是持续深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2023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922件,连续四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保持100%。负责人参与出庭案件和解、调解工作1341件,和解撤诉案件247件,占18%,同比上升3.74%,负责人出庭效果取得新突破。四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市北法院开展试点,联合市北区检察院、市北司法局,挂牌成立全市首个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构建法院主导、司法行政机关协同、行政机关配合联动调解机制。2023年,全市法院和解行政案件1298件,同比增长61.64%,和解成功率41%。
据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着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打造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2023年,全市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265件,同比增长35%;受理3956件,审结3485件。全市案件中涉及的行政管理类别主要有市场监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土地、交通运输、房屋征补等。涉及的行政复议事项主要有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行政不作为、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全市两级复议审结案件中,撤销、撤销并责令重作、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497件,占14.26%;经调解和解终止的1119件,占32.11%;维持原行政行为1301件,占37.33%;驳回复议请求568件,占16.3%。全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100%。复议后起诉率、复议后案件败诉率均大幅度下降。对办案中发现的不依法行政问题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17件,已全部履行完毕。
青岛中院此次发布了十件落实能动履职等新理念的行政典型案件——
案例一是原告某公司不服被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原告对其在用的一辆叉车不能提供检验、登记手续,被告对原告处罚款3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事实予以确认,且原告经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已满足“首违不罚”条件,遂判决撤销处罚及复议决定。本案系山东省首例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行政诉讼案例,在行政处罚法与部门法律及裁量基准适用层面具有指导意义,对助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
案例二是原告都某等不服被告某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及第三人崔某某等工商登记案。被告依网上申请对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予以变更登记,但经鉴定,原告办理股权转让时人脸识别的图像并非本人,法院以变更登记行为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本案系青岛市首例利用虚假人脸识别图像获取违法登记被撤销案例,警示登记机关不能因第三方人脸识别辅助身份验证系统的引入即忽视对申请人身份的核验义务,且应加快技术迭代,防止新形势下的冒名登记。
案例三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对杨某某罚款案。该局以杨某某个体经营的烧烤店中豆腐食品添加剂超标为由,罚款5000元。后因杨某某未按时缴纳罚款,加处罚款5000元。经市、区两级法院与两级司法局联动协调,该局自行撤回申请。本案是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践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典型,也是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府院良性互动共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生动实践。
案例四是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案。多名小区业主向被告反映原告召开的业主大会违规,被告要求原告暂停召开业主大会,原告未按要求执行。后被告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原告暂停业主大会公示结果的执行工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履行监督职责责令原告中止相关工作并无不当。该案提醒业主委员会要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案例五是原告张某等不服被告某区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某电梯公司加装电梯审核备案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原告所居住单元申请加装电梯,二被告经现场勘验,后同意加装电梯项目备案。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并要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法院经对备案行为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为青岛辖区内既有房屋加装电梯审核备案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思路,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予以明确,还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开展该项工作提供参考。
案例六是原告某油脂公司不服被告某区应急管理局罚款案。原告因未制定专门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未制定出入库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导致危险物品泄漏,发生爆炸,造成火灾事故,被告处罚款49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处罚事实清楚,罚款数额并无不当。本案警示当地化工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案例七是原告某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诉被告某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协议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内由原告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被告以财政补贴的方式向原告付款。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协议有效期内欠付的费用补贴,对原告主张的协议有效期外的补贴不予支持,彰显了对行政协议的居中裁判和对行政机关依法依约的有效监督。
案例八是原告某科技公司不服被告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案。原告未按照批准规划施工,私自加盖楼层,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仍将建筑交付案外人使用,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涉案建筑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转交他人使用不能成为阻却行政机关查处违建的事由。该案提醒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内容建设,避免因自建房、违建房倒塌造成悲剧。
案例九是原告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鲁某工伤认定附带民事调解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职工与单位就本案工伤认定及附带的劳动争议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行政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原告公司撤回起诉,实现了高效及时为民解忧、为企纾困。
案例十是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市民政局、第三人曲某撤销婚姻登记案。原告诉请撤销的婚姻登记行为已超过起诉期限,但因查明确实存在冒名婚姻登记,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被告自行纠错,后该局撤销登记。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司法建议方式,解决了困扰当事人多年的冒名婚姻登记纠纷,有效避免了诉讼程序空转,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
会上,还发布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选取的保障城市更新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10个方面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是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青岛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案。申请人在重庆中路租赁土地,无合法手续建有工棚厂房,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复议机关予以维持。涉案建筑位于重庆路沿线,复议机关采取听证、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依法审理为重大工程按期完成提供复议保障。
案例二是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青岛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被申请人因申请人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仍存在堆放砂土、建设道路等行为,作出8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关综合申请人系初次违法、后果轻微、积极对涉案土地采取复耕复垦、栽植树木等整改措施等情况,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强化了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促进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是申请人某啤酒屋不服被申请人青岛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案。申请人在居民住宅楼开设啤酒屋,产生了油烟排放,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后经复查发现申请人并未改正,申请人受到予以关闭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存在餐饮油烟扰民行为且拒不整改,对该处罚决定予以维持,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案例四是申请人某潜水俱乐部不服被申请人青岛市体育局行政处罚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潜水项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复议审查认为,申请人通过拉客、出租车带客等方式招徕潜水客人,无证经营潜水项目,应当予以处罚,但其中一笔认定收取游客260元的违法所得证据不足,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变更决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数额予以了变更,对其他处罚予以维持。该案为复议机关首次适用变更决定,使行政争议在复议程序中高效终结,维护正常有序的海上体育运动秩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五是申请人刘某等人不服被申请人青岛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所有村民补偿费用明细,被申请人征求案涉村庄部分村民意见,有六户村民不同意公开,即作出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答复。复议机关认为,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从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平衡角度审查判断,对相关信息予以区分,不能以部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对全部信息不予公开,撤销了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案例六是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青岛市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案。申请人向某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该村民委员会未作答复,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邮寄《督促履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督促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作处理。复议机关认为,镇街政府具有监督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的民主监督权。
案例七是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青岛市某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案。王某某系申请人公司收料员,在工作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在工作时间返回宿舍休息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复议机关认为,王某某的建筑工地宿舍和工作岗位存在混同,对夜间入场车辆仍需随时起身工作,其宿舍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该案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经复议机关调解,被申请人主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是申请人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某区政府未登记建筑认定案。申请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建有未登记建筑一处,被申请人在2017年即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但在2023年5月才作出未登记认定结果告知书,7月向申请人送达。复议机关认为,虽然被申请人认定结果正确,但是作出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晚于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并向被申请人发出复议意见书,综合被申请人多次同类型情况提出意见,要求被申请人严格依法开展房屋征收,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进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源头预防和治理。
案例九是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青岛市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案。申请人因与第三人装修工程结算争议,故意毁坏第三人家墙面,评估损失价值600元,被行政拘留五日(尚未执行)。复议机关综合考虑申请人悔错态度良好、属初犯偶犯等情况,多次沟通协调各方当事人,促成第三人与申请人达成谅解和解,申请人积极赔偿第三人损失,被申请人撤销行政拘留决定,实现了案涉争议实质性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案例十是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青岛市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行政处罚案。申请人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被处以罚款20元。复议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情形,应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复议机关立即启动公安交通类行政复议案件调和解机制,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件在11日内办结,体现了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另外,发布会上,市中院与市司法局对2023年行政诉讼案件中共同评选出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优秀事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事例一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出庭负责人积极化解业委会备案登记纠纷,妥善处理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原告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该公司对被告鳌山卫街道办同意第三人青岛市某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同时对第三人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等多起诉讼。被告鳌山卫街道办出庭负责人不仅在庭审中对所涉专业性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详细解释说明,庭后还多次主动联系法院,就实质性化解争议提出意见,并敦促措施落实到位。案经即墨法院多次组织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对包括本案在内的所有案件申请撤回起诉,实现争议实质性化解。
事例二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庭负责人促成土地变更登记赔偿纠纷实质化解,有效整合土地资源。原告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对某宗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案外人公司提交虚假材料由被告对该宗土地地号予以变更,导致该宗土地无法进行司法拍卖,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被告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庭负责人主动与原告沟通协调达成协议,请求法院调解并进行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出具行政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被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保障了原告合法利益,实质性化解历史纠纷,同时实现了案涉土地资源重新整合。
事例三平度市医疗保障局出庭负责人协调职能部门为原告妥善办结相关业务,让群众少跑腿、快办事。原告到被告平度市医疗保障局反映称,其社保卡被案外人拿走,卡中金额被盗刷,被告将情况转达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冻结该社保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开卡,将冻结后的医保费予以存入并赔偿原告被划扣的损失。被告平度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出庭应诉,向原告讲明该局职能定位,表示原告要求的开卡和存入个人资金账户等职责事项并非被告职责,直至诉前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相关履责申请,但在本案中被告同意协调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予以办理。后原告顺利办理完上述业务并自行撤回起诉。
事例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庭负责人释法说理讲明政策,上诉人青岛某汽车模具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后续35案上诉。上诉人公司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引发多起行政案件,在该系列案件庭审中,被上诉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庭负责人直面案件争议焦点,详细解释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向该公司介绍了我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方面的相关政策文件,让该公司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后续依规整改的正确流程。庭后上诉人公司撤回后续35起案件的上诉。
事例五市南区应急管理局出庭负责人落实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促进该区企业合规治理。因某火锅店主要负责人张某未按规定组织制定该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被告决定对张某罚款2万元。庭审中原告称其虽未明确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但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并记录了培训情况,且在被告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到位。被告市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到庭并积极参与和解工作,该局综合考虑涉案行为性质及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经集体讨论、复议机关审核后对原告免予处罚。后市南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该局积极采纳,并印发8000余份执法检查企业应知应会宣传材料,推进“服务+执法”工作模式,促推辖区企业合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