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中村改造新规公示,明确补偿方式及标准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19日讯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涉及改造模式、改造程序、搬迁补偿等方面。
改造范围
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城中村,可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改造模式
拆除新建模式。对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和城市形象,特别是老城区内脏乱差片区和城市重点建设区域内且项目能够通过自身或在区域、市域范围内实现平衡的城中村,采取拆除新建方式,按照城市标准规划建设管理。
整治提升模式。对拆除新建无法盈亏平衡的或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等具有保留价值的城中村,优先通过房屋修缮、配套完善、环境整治和节能改造等方式,按照文明城市标准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和实施管理,守住安全底线。
拆整结合模式。同一城中村范围内部分区域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在征得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可先行对该区域按拆除新建模式进行改造。对涉及历史文化风貌保护需要等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区域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
补偿方式
城中村改造一般采用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含房票补偿)两种方式。采用房屋补偿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住宅交付使用要求。采用货币补偿的,应当在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公告前明确资金来源,专款专用;其中采用房票补偿的,应当合理确定房票有效期、政策奖励标准、补偿房源库,严格落实兑付资金来源,确保房票及时兑付。
补偿标准
选择房屋补偿的,可选择以合法宅基地面积为基准或以合法宅基地上房屋为基准进行补偿,安置面积为应安置面积与优惠价购置面积之和。由各区(市)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安置方式。
选择以合法宅基地面积为基准补偿时,应安置面积以宅基地面积为基本计算依据,可考虑合法二层及以上面积和一定比例的公摊补助(系数一般不大于上述面积之和的12%);可结合搬迁时限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面积(一般不大于30平方米)。由各区(市)结合辖区实际确定。
选择以合法宅基地上房屋为基准补偿时,应安置面积为合法宅基地正房间数乘以相应的系数(一般不小于每间35平方米,不大于每间45平方米);或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时可考虑增加一定住房改善面积(一般不大于10平方米)。由各区(市)结合辖区实际确定。
应安置面积还应结合回迁安置建筑采用多层、高层情况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由被搬迁居民按优惠价格购买;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由搬迁主体对被搬迁居民货币补差。差额部分宜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具体优惠价格和货币补差标准由各区(市)结合辖区实际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以应安置面积为基本计算依据,具体为被搬迁人应安置面积乘以搬迁范围周边同类房屋评估单价计算的金额,同时可考虑奖励面积、宅基地上附属物评估值。选择房票补偿的,除货币补偿金外,各区(市)可结合辖区实际实施政策性奖励。
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费用还包括房屋搬迁补助费用,主要有搬迁费、临时过渡费、按时搬迁奖励等。
保障措施
财税金融支持。城中村改造所需资金涉及政府投资的主要由区(市)政府承担。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坚持市场化运作,努力发展各种新业态,实现可持续运营。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有关城中村改造的专项补助;政府专项债券等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城中村改造贷款;企业债券、基金等社会资金;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城中村改造贷款、专项借款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城中村改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城中村改造应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收益。优化配置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方式,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增收渠道,原则上不再集中配建集体经济发展用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优质商业、商务用房用作集体经济发展用房。
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符合条件的安置区剩余房源,可纳入各区(市)保障房管理范围,实行统一管理。鼓励将村(居)民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并长期租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户安置搬迁、租金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将城中村房屋整体长期租赁并改造提升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