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将这块土地回收,补偿款公布
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青岛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2日在被收回地块现场张贴了青收(崂)公告〔2024〕1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根据公告要求,崂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补偿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收回土地位于崂山区科苑经四路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青岛金运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宗地登记面积6667平方米、登记用途工业,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
二、收回土地目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收回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符合上述规定。
三、收回土地补偿方案
1.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20号)规定,被收回6667平方米出让土地补偿费按照不动产权证载用途和剩余出让年限(26.7年)实施评估,评估补偿费为691.1679万元;6997.41平方米有证房屋按照建筑物重置价实施评估,评估补偿费为2767.3464万元;挡土墙、围墙、硬化地面、设备拆除损耗等附着物评估补偿费为185.3479万元。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6997.41平方米有证房屋,搬迁补助费按照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经核算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为699.741万元。
2.对无产权证房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腾房交地的,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的标准,据实清点评估。3520.72平方米无产权证房屋,评估补偿费为452.5244万元。
四、其他事项
1.此补偿方案在被收回地块现场和崂山区政府政务网予以公示,公示期至2024年6月11日止。相关权利人对本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我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6月25日前与我局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腾房交地,逾期不签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特此公告。
崂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