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出台新政,解决国有划拨住宅用地房产上市交易受限问题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26日讯 为解决胶州市国有划拨住宅用地房产上市交易受限问题,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引导胶州市国有划拨住宅及配套商业房用地办理出让手续,近日,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办理出让手续专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鼓励权利人将国有划拨住宅用地通过补缴出让金的方式转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
国有划拨土地与国有出让土地的性质不同、土地取得方式、权利义务和使用期限不同。国有划拨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土地。国有出让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土地。
《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包含:胶州市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上已建成的住宅,包括棚户区(旧村)改造、新型农村社区、村(居)自建房、单位(企业)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个人自建房的权利人已领取“双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和房屋信息齐全)的住宅。依法批准的小区配套商业用房参照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意见》面向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上已有双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和房屋两方面信息齐全)的住宅,明确了补缴土地价款(出让金)的标准,通过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实现土地性质由划拨转出让,以便权利人合法合规对该住宅进行买卖和产权(转移)登记。具体土地价款(出让金)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出楼面地价,按确认的楼面地价×房屋建筑面积核算需补缴的土地价款。
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按照“即缴即转”原则,依申请并缴齐土地出让金后,原划拨用地即转为出让用地,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即可上市交易,办理转移登记。
本次集中办理期为2024年6月至2025年6月29日,针对棚户区(旧村)改造安置房屋符合优惠对象条件的进行优惠:1.在2024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纳的,按照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评估出的楼面地价,确定缴费标准;2.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29日自愿缴纳的,按照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85%评估出的楼面地价,确定缴费标准。
此项业务的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提报需求及优惠对象确认。已有双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和房屋两方面信息齐全)的住宅,拟转让或者自愿申请划拨转为出让的权利人,先配合所在辖区镇街、村(居)摸排办理需求及确认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其中符合优惠对象条件的需等待相关镇街将辖区村(居)委会确认优惠对象信息完成汇总报备。
2、申请划拨转出让、补缴土地价款。待公布所在小区补缴土地价款的缴费标准(楼面地价)后,权利人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申请划拨转出让补缴土地价款,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需补缴的土地价款金额,并以书面告知书的方式,告知受让人有关权利义务,告知书经签字确认后,权利人到税务局窗口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价款缴齐后该住宅的土地使用权直接界定为出让土地。
3、申请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其中转移登记的需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合同(可自愿到市住房服务保障中心申请网签合同),完税及缴纳相关费用后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