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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青岛公布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典型案例

2024-01-11 11:17    青岛日报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11日讯 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公布全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第五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举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件。2023年8月,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岛某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柴油。接到举报后,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两次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将半挂车中的柴油违法销售给箱货车主,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柴油)的行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局经过立案调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并根据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人给予了现金奖励。

案例二:举报储存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案件。2023年10月,城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青岛某工贸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处灰蓝色铁皮房内设有1台40M3的柴油储罐,存在该油罐为非防火防爆油罐且油罐未做埋地处理,加油机放置在板房内等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油罐仅内部使用,未对外经营。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城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了处罚,并根据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人给予了现金奖励。

案例三:举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件。2023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即墨区应急管理局对青岛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有1名人员宋某正进行焊接作业。经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平台查询,未查询到宋某的相关信息。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宋某在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前不得从事焊接作业,并要求该公司进行限期整改。即墨区应急管理局经立案调查,依法进行了处罚,并根据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人给予了现金奖励。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社会各界可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根据提供的有效举报线索,严格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用高水平安全护航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45。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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