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青岛市委、市政府印发通知
近日,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青岛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现将《青岛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青岛市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完善生育、养育、教育服务体系,营造高质量发展良好人口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体系基本建立,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10万、3.0‰和3.02‰以下,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6个。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更加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更加优化,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与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水平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人的全面发展进展明显。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依法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2.健全便民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实行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异地通办,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一网通办”。
3.加强人口监测和分析研究。健全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信息采集推送和共享机制,实现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口学科建设,加强人口发展研究。探索建立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
4.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建设区域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完善“智慧妇幼”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一站式”服务。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实施消除宫颈癌行动计划,为适龄女生免费接种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5.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和儿童保健科建设。提升儿童保健规范化服务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营养改善。开展0至6岁儿童残疾筛查和视力、听力、心理健康、口腔保健等服务。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探索建立儿童孤独症等的早期筛查、诊断和综合干预模式。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二)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优化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布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整体解决方案。按规定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予以保障。新建住宅小区按每千常住人口10个托位标准统筹落实,已建成、在建居住区按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完善。按规定建设市、区(市)综合托育服务指导中心。
2.完善托育服务支持措施。推动新建、扩建幼儿园同步规划配套开设托班。落实托幼一体化要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通过备案的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增设的托班、托育服务机构,参照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给予补助。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税费减免、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社保补贴、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水平评价机制。推动托育产教研结合。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地方托育服务品牌。
3.发展多种形式普惠托育服务。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鼓励区(市)加大支持力度,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置母婴设施。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医育结合的养育照护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家庭托育服务。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力度。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
4.加强综合监管。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制度,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实行清单管理。打造智慧托育综合服务监管平台。
(三)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1.降低生育成本。研究建立生育补助制度。落实生育子女夫妻休假政策、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女职工生育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标准提高到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该标准的据实结算。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顺产、难产、剖宫产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部分据实结算。鼓励区(市)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家庭予以补助。按规定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
2.降低养育成本。落实普惠性托位保育费补助,对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二孩、三孩保育费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600元补助(机构和托育家庭各补助50%)。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探索制定差异化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优惠政策措施。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时,按政策予以优惠;无自有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加大对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3.降低教育成本。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大力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开展延时托管服务。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减免保教费、发放政府助学金,保障其进入普惠性幼儿园。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政策,推动集团化办学、新校高位发展、初中强校提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提供。落实“两免一补”政策。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
4.保障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健全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四)持续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1.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患病住院子女护理假政策。
2.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制度和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免费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和残疾人帮扶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和关爱服务体系;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办理收养登记。
3.健全扶助关怀机制。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计划生育公益金、人口关爱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督查落实。各区(市)党委、政府要抓好本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人口工作情况。市、区(市)建立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机制。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深度融合乡村公共卫生、人口计生、老龄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为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知识普及等公益活动。做好人口形势、生育政策宣传解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