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青岛新闻网10月26日讯(记者 宋波鸿)10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条例共7章、43条,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全面做好与上位法和改革举措的有效衔接,在框定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协作等方面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理顺体制机制 明晰职责分工
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执法重点问题。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聚焦关键要素,切实加强执法保障力度。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等状况,科学配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考虑到执法队伍下沉的工作实际,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对派驻执法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执法保障工作。
厘清职责边界,压紧压实部门责任。条例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作出规定,明确了执法职责和执法范畴。同时规定,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已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但应当按照规定继续履行政策制定、行业规划、审查审批、行业监管等行政管理职责。
完善执法规范 促进公正执法
在执法主体方面,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穿着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标识。除法律另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但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在执法行为方面,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并通过列举方式,对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予以明确,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执法人员行为。
在实施处罚方面,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方式予以纠正。同时,根据上位法规定,条例重申了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要求,在彰显执法人性化的同时,防止执法随意化。
推动执法协作 形成工作合力
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专设执法协作一章,就部门职责有序衔接、加强执法协作配合作出规定:
明确执法协作工作要求,规定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信息数据、业务培训等支持保障。
推动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并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细化部门协同工作规范,对协调会商机制的建立与运行、信息共享的内容和渠道、专业意见的征询与反馈、案件移送的要求和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落地落实落细。
加强执法监督 督促依法履职
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维度进行了规范:
内部监督方面,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此外,条例还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以及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上下级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外部监督方面,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以及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座谈会、专家咨询、网络征询、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优化执法方式,推动执法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