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应急局公布第四批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典型案例
青岛新闻网10月17日讯(记者 陈志伟)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将第四批全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举报青岛某公司危险物品的容器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擅自投入使用案
2023年7月,市北区应急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停车场院内报废油罐车储存柴油等安全隐患。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停车场停放一台未定期检测的油罐车,罐内储存部分柴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款“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企业停止该油罐的使用,并进行立案调查,作出了行政处罚。根据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规定,市北区应急局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举报青岛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城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设备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2名焊接作业人员正进行氩弧焊焊接作业。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查询系统,其中1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作出了行政处罚。根据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规定,城阳区应急局奖励举报人人民币 1万元。
案例三:举报青岛某加油站在加油作业区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案
2023年6月,城阳区应急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加油站在未设置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加油站不符合该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5“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 50493的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责令该加油站立即停止消费者在加油作业区使用手机支付行为,要求在加油作业区规范设置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后再允许消费者在加油作业区使用手机支付,并依法立案调查,作出了行政处罚。该加油站已及时在加油作业区设置了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根据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规定,城阳区应急局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