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幅不得超过60% 青岛发布《告诫书》规范啤酒节期间住宿业价格
青岛新闻网7月12日讯(记者 李丽涛)7月1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全市住宿业经营者发布《关于啤酒节期间部分区域住宿业价格实行涨幅控制的提醒告诫书》,全文如下: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啤酒节期间部分区域住宿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住宿业经营者:
第33届青岛国际啤酒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擦亮“好客山东”旅游品牌。经省发改委批复,青岛市已发布《关于第33届青岛国际啤酒节期间住宿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193号),现对有关住宿业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遵守哄抬价格认定标准。
自2023年7月12日至8月8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中心城区)范围内住宿业经营者,在规定时限和范围内,各类宾馆酒店客房等住宿业价格以2023年7月3日-9日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实际成交的平均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上涨幅度不得超过60%。期间未成交的,以7月3日前最后一次实际成交价格为基准价格。
二、经营者要严格守法。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意识。
三、经营者要诚实守信。实行涨幅控制区域内的经营者要自觉遵循青岛国际啤酒节期间住宿业价格涨价幅度控制规定,其他区域住宿业经营者对于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项目要合理用好法律赋予的自主定价权限,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既要顺应市场规律,又要履行好社会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青岛旅游市场的供需平衡。
四、经营者要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经营者要据实结算。对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项目,应先行告知,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提请消费者予以确认。
六、经营者要促销真实。促销打折等优惠活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等)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更不得通过签署协议串通涨价并散布涨价信息等。
广大经营者应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价格行为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旅游者聚集消费区域的监管。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督导抽查力度,努力确保“啤酒节期间”青岛旅游消费市场秩序平稳。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