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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件触目惊心!青岛法院公布家庭暴力六个典型案例

2023-05-31 11:48    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5月31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今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青岛法院2020年至2022年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家庭暴力案件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0年至2022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家庭暴力犯罪案件144件,涉及被告人146人,被害人150人。其中,被告人中青年龄段占比高,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者占多数,施暴者以男性为主,受害者以女性为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罪名高度集中,损害后果较为严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三个罪名占绝大多数,分别占36.8%、27%和21.1%。其他罪名如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猥亵罪、盗窃罪、遗弃罪、虐待罪等数量较少,合计占15.1%。由于情感恩怨的累积,行为人通常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以各类手段造成轻伤以上共95人,其中轻伤43人,重伤11人,死亡41人,在150名被害人中共占63.3%,另有1人经鉴定出现精神损害后果。

沉溺情感纠葛,处理矛盾能力较弱。根据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类型统计,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家庭成员关系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有76人,占比最高,达到总人数的50.7%。其次是存在或曾经存在恋爱、同居关系的有55人,占总人数36.7%。“前家庭成员、前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分别占9.3%和3.3%。过半数案件的起因体现了被告人在婚恋中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缺乏后果意识,行为随意性大,仅由于怀疑被害人出轨、纠结于情感财产纷争或不想终结恋爱关系等原因,就通过暴力行为以达目的或实施报复,部分思想极端的被告人会选择伤害、杀害配偶的亲人甚至未成年子女泄愤。其他较为常见的典型起因是被告人难以正常看待亲人关系。

风险预测不足,错失行为纠偏时机。由于双方的亲属、恋爱关系,被害人对日常矛盾转化为暴力行为前的发酵期不敏感,任由冲突等级上升,未及时甄别出被告人的现实危险性,采取安全避险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自救求助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在青岛法院审理的这些案件中均未发现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救济措施的情况。

儿童易受侵害,缺乏求助自救能力。多数未成年人受犯罪侵害案件中,存在监护人疏忽、失职,甚至直接实施遗弃、虐待、强奸等犯罪行为。青岛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9名儿童受到亲属性侵害。对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塑造阶段的儿童而言,身处家庭暴力环境,长期目睹、忍受暴力的痛苦,可能导致心理问题,形成不健康人格。

近年来,青岛法院最大限度发挥审判职能,积极牵头联系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妇联等相关单位,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对照犯罪构成要件,充分考虑自首、谅解、被害人过错、附带民事赔偿等法定、酌定情节,准确定罪处罚。关注案涉未成年人生存发展,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和因父母死亡、服刑而遗留的未成年子女,开展帮扶救助。强化司法引领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反家庭暴力氛围。加大与新闻媒体合作,发挥全市法院家庭教育指导站、“家长课堂”、法治副校长等平台、机制的作用,以案说法,宣讲反家暴知识,倡导和谐互爱家风。提升源头化解水平,在审理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中,注意加强打开心结疏解情绪,通过法官细心了解并引入心理专家辅助,家事案件调撤率平均每年在50%左右。联合市检察院、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处置联合推进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凝聚相关职能单位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工作合力。

青岛中院从全市法院2020-2022年审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中,选取6个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发布,包括五个刑事案例和一个家事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法院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决心,彰显了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以及对法治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青岛中院希望通过以案说法,向社会传递以下价值导向: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特别是侵害未成年弱势群体的,坚决从严惩处;对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反杀”的被害人,或者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要在查清事实、理清原委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

相关链接: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一、长期家庭暴力受害者“反杀”酿成惨剧

——杨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 (女)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四十余年以来,刘某某长期酗酒,酒后经常打骂杨某某。杨某某性格内向老实,以此为“家丑”不愿外扬,因无法忍受频繁的殴打、辱骂曾多次自杀。 2021年5月某晚,刘某某酒后在家中摔砸物品,再次辱骂并殴打杨某某。次日凌晨,杨某某待刘某某睡着时,拳打脚踢后又用钢管多次击打刘某某头面部等处,后刘某某经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长期遭受其丈夫刘某某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并曾自杀,案发当日再次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后,趁刘某某睡觉之际,采取拳击头部、手扼颈部、脚踹腹部及用钢管多次击打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方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依法应属情节较轻。法院综合考虑刘某某对引发该案有重大过错,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坦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

对家暴行为不及时纠偏,必然会逐渐升级。杨某某原本可以在暴力初露端倪之时,及时运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然而其选择了忍气吞声,持续遭受多年的家庭暴力,丈夫不仅没有因为杨某某的隐忍谅解而思过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无休无止,最终使得杨某某产生绝望,丧失理智,最终以剥夺丈夫生命的非法手段愤而反击,其自己也落得锒铛入狱的惨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受害者要注意留取证据,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切勿以暴制暴而酿成违法犯罪的苦果。

二、挑战人伦底线 从严从重打击

——王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张某的继父,多年来利用张某母亲及张某依靠自己的收入维持生活的优势地位,以及多次与张某单独相处的机会,从张某15岁时即实施猥亵、强奸犯罪,张某由于害怕继父和体谅母亲,不敢反抗和求助,而其母对孩子情绪疏于体察关注,致张某因长达三年处于被王某某强制猥亵、强奸的恐惧、厌恶环境中,发现怀孕后导致精神出现焦虑抑郁状态,出现自杀自残行为,住院期间被同病房患者劝说报警案发。

裁判结果

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得假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具有监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年持续多次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造成张某怀孕、自杀等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依法应从严从重惩处。

典型意义

王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具有监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本该与张某母亲悉心呵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但其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的张某长期处于孤立无援境地,并造成张某怀孕、自杀等严重后果,主观恶性极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张某的身心健康,严重挑战人伦道德底线及公序良俗。

家庭本应是孩子们最安全最温暖的港湾,但本案中却由于继父的道德沦丧、母亲的疏于照看,让家庭成为张某体会痛苦和绝望的场所。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应对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性自护、预防性骚扰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辨别危险能力、树立及时求救意识、了解合法求助途径,医院等相关机构在接诊中,也应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及时发现并深入了解,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三、沉溺于旧怨报复前妻终反噬

——胡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胡某因前妻冯某婚内存在过错,对冯某及现任丈夫王某心生怨恨。2020年4月某日,胡某到二人工作场所与冯某发生争吵,随后产生纵火伤害冯某二人的想法。当日下午,胡某携带散装汽油及打火机,乘坐朋友车辆到达后,准备在冯某、王某下班后烧毁二人乘坐的车辆并警告10岁的儿子胡小某不要与母亲冯某同行,胡小某告知其母亲冯某后报警。公安民警及时出警后,将在此处守候的胡某抓获,并查扣装有汽油的油桶和打火机。诉讼中,被害人冯某、王某出具谅解书对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胡某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典型意义

胡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既然已经和前妻离婚,本该放下两人恩怨,开启人生新篇,与前妻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友好安定的成长环境,继续将孩子养育成人成才。但是因为胡某内心纠结于过往恩怨,执意报复泄愤,触碰法律底线,受到了相应惩罚。本案所幸胡某之子及时将事情告诉其母,并报警制止了胡某的后续行为,避免了事态恶化到不可挽回的地步,不止挽救了冯某二人的生命,也同时拯救了胡某。否则,如果胡某的前妻和现任丈夫被杀害,胡某也会因此被判重刑甚至死刑,徒留下年幼的孩子失去父母呵护庇佑。所以为了自己和孩子的未来双重考虑,为人父母者要格外谨言慎行,恪守行为底线,切勿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四、生而不爱反虐子触法已不是家事

——白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白某对8岁的儿子小强经常以不按时完成作业、贪玩说谎等为由,长期、多次实施殴打。期间,经学校、街道、行政机关多次介入劝说干预,白某有所收敛。后因生病的妻子病情恶化,白某情绪失控,再次采取用衣架抽打小强胳膊及背部、揪扯头发撞墙的方式实施伤害,致小强身体损伤。后小强的班主任发现小强身上长期有伤,便向学校报告,至此案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本案中,白某名为管教儿子,实则缺乏教育技能,意在发泄情绪,长期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其多处轻微伤,任由其子处于紧张扭曲的环境里成长,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考虑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父母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成为孩子最信任的人,喜怒无常、暴力甚至虐待的养育方式,会导致孩子无所适从,引发心理问题,影响孩子以后的处世方式。因此,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注重教育的方式方法,严慈相济,言传身教,平等交流,相互促进,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全社会应树立对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发现侵害、制止侵害,共同营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五、复合不成心生歹意 一念之差害人害己

——孙某故意杀人、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底某天,孙某准备好面罩、刀具、胶带等工具后,以打算还钱为名义将其前女友任某某约至某公寓。期间,孙某欲与任某某复合遭拒,遂恼羞成怒,殴打任某某头面部,用双手掐住任某某脖子,任某某反抗挣扎中,孙某产生将任某某掐死的想法并持续加重力度,后孙某见任某某脸色发青、嘴角流血,产生畏惧心理,便松开双手。后孙某在任某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任某某独自到达医院就诊后报警。后孙某约任某某来家中协商但未果,任某某报警联系公安机关,孙某在家中等待抓获归案。孙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任某某经济损失,任某某对其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孙某所犯故意杀人罪,系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所犯强奸罪,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强奸罪从轻处罚。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典型意义

交友之道,合则聚,不合则散,男女交往亦是如此,恋爱讲究你情我愿,分手讲究好聚好散。可惜孙某不但没有认识到分合聚散是成年人世界里的常态,没有正确处理好失落情绪,放宽心胸,理智体面地结束恋情,重新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反而起意杀害曾经的恋人。也许不是所有爱情都有结果,但违法犯罪却一定要承受后果,看似报复前任的招数,最后变成自制牢笼的套路,害人害己,受到严惩。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任某某风险意识不足,预估危险能力欠缺,在被对方诓骗意图杀害并侵害后,仍在无人陪同下再次与孙某约谈,幸而孙某其时已经打消犯意,否则任某某将使得自己再次处于险境。

六、侮辱性行为亦可构成家庭暴力

——李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夏某某结婚后,夏某某因子女教育、生活琐事等与李某发生争执时,存在经常性谩骂、训斥李某,并偶有扇耳光、向面部吐痰等行为,李某主张夏某某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起诉要求离婚并判令夏某某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夏某某同意离婚,但辩称其仅系因从小形成的说话带脏字的语言习惯,在与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偶有谩骂用语,其并未殴打李某,亦未对李某身体、精神造成伤害,其行为属家庭成员争吵范畴,不构成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女教育、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时,结果多为李某屈从于夏某某意愿,夏某某争执中实施的前述行为,虽不足以严重伤害李某身体健康,但经常性谩骂斥责足以造成李某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紧张、心理产生屈辱和恐惧感,该行为已超越家庭成员争吵范畴,与家庭氛围的和谐及优良家风建设相悖。在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并报警后,李某就医检查的结果显示其存在焦虑等轻度心理问题,应当认定夏某某的经常性谩骂行为已侵害到刘某的精神健康,属于家庭暴力范畴,故判决双方离婚,夏某某支付李某一定数额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并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离婚纠纷中涉及因家庭暴力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日趋增多,而家庭暴力由于表现形式多样复杂,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施暴者多矢口否认,在此情况下,对家庭生活中经常性谩骂、扇耳光、向面部吐痰等侮辱性极大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结合在案证明施暴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作出准确判定。该判决贯通了法律规定与社会大众认知,以司法实践弘扬了包括优良家风建设内容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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