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立功,减刑!青岛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
5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当庭宣判对马某减刑六个月并减去其所余缓刑考验期。该案是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青岛首例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青岛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新锋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2019年1月21日,马某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 2024年1月20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马某服从管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各项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活动,被李沧区虎山路街道龙苑社区授予“抗疫先锋”纪念章;多次无偿献血,被红十字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部门联合授予“2018-2019年度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2020-2021年度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2022年8月,马某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4天打入8针动员剂,分离出380毫升造血干细胞悬液,成功救助一名12岁患白血病儿童,被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授予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同年11月29日被青岛市崂山区委政法委、崂山区见义勇为协会授予“崂山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奖励五千元。2023年4月,青岛市司法局以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向青岛中院提报减刑。
庭审中,青岛市司法局的报请人员宣读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书,并当庭出示了马某的日常表现鉴定、调查笔录、荣誉证书、感谢信等相关证据材料。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的行为属重大立功,建议法院对马某减刑六个月,并减去其所余缓刑考验期。
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休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然后当庭宣判。合议庭认为,马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挽救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马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减去其所余缓刑考验期。该减刑裁定当庭发生法律效力。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马某减刑案是青岛首例对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减刑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有关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只有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参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减刑。此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实行社区矫正罪犯依法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鼓励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社区管理,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服务,弘扬扶危济困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主动转变为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时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