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首部违建治理地方性法规3月起在青岛施行
青岛新闻网2月23日讯(记者 张力伟)近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定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山东省首部违建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违法建设源头防控、明确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形、明晰处置程序和措施,解决违法建设“协同难”“防控难”“认定难”“查处难”的问题。
《条例》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违建治理工作在我市开展了这么多年,目前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亟待破解,比如源头“防控难”、部门“协同难”、违建“认定难”、执法“查处难”。《条例》立足工作实际,围绕基层违建治理和查处执法的一系列难题,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着力破解这些痛点、堵点问题。《条例》共五章42条,从违法建设的体制机制、源头防控、执法查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和违法建设情形。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依据的是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充分考虑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做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城市、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等治理活动。此外,因各部门查处各自行业领域违法建设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执法主体、法律责任以及作出的处罚决定也不尽相同,比如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应由土地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查处,所以《条例》还同时规定了,对于涉及违反土地、林地、河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据此,对于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规定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以及形成的建(构)筑物,并明确了相关的具体情形。
(二)明确违法建设治理主体和执法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治理的前沿阵地,《条例》明确了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目前,我市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中队已下沉至街道办事处,但因街道办事处无执法权,目前仍以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开展执法工作。为破解基层“看得见、管不着”的困境,切实推动行政执法力量下沉,《条例》规定执法主体包括市、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同时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和省有关规定承接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查处机关职权”。主要是基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将行政处罚权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同时省政府也积极推进赋权镇街实施行政执法事项,并由省委编办和省司法厅牵头推动实施。本《条例》起草过程中,考虑到立法的前瞻性,对违法建设执法权的下放进行明确,便于我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基层街道办事处能快速落实。
(三)建立高位协调和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性强,需要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高位协调工作机制。《条例》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加强执法协作。《条例》明确相关部门治理违法建设的工作职责,执法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会商处置机制,制定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规程,明确违法建设的不同类型、认定标准及处置规范,对疑难问题研究会商处置意见。三是发挥各部门监管合力。《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应当采取的工作措施,有效发挥部门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全面提高当事人违法成本。比如,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房产登记交易,不得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证照,不得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
(四)加强违法建设源头防控。《条例》从强化违法建设预防管控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强化基层网格巡查和执法巡查。《条例》明确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查处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建设。二是强化物业巡查制度。《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建设施工、装修改造等事项登记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查处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配合做好后续查处工作。三是强化规划许可及后续监管。《条例》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以及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告知查处机关并移交线索。四是加强建设领域各环节综合监管。《条例》从勘察、设计、施工、销售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对违法建设实施全链条监管。
(五)规范处置程序和工作措施。《条例》对执法实践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和规范。一是明确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情形。按照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将违法建设分为不同情形,对应实施限期改正、拆除、没收。二是加大新生违法建设打击力度。随着我市违建治理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存量违建正逐年减少,目前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严格防控新生违建。《条例》明确,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三是依法保障违法建设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权益。四是规范实施强制拆除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如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并给予适当时间清理违法建筑物内的有关物品。
(六)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一是对于《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不再重复。二是主要新增了对已查处的违法建设拒不停工的施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停止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施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加强信用管理。《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